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矿安全督查及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3/15 颁布日期: 2005/03/15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3/15
颁布日期: 2005/03/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矿安全督查及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地级市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政办电[2005]48号)精神,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矿安全督查及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矿安全督查及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政办电[2005]48号)精神,为使全区煤矿安全督查及瓦斯集中整治(以下简称督查整治)工作能够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保证督查及整治工作的效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办发明电[2005]6号文和桂政办电[2005]48号的要求,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原则,以“一通三防”为重点,以瓦斯事故隐患治理为核心,在监督煤矿规范安全管理行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全区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夯实煤矿安全基础,建设本质型煤矿安全企业,促进全区煤炭行业的健康、稳定、协调发展,为全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基本目标   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通过专项督查整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规范煤矿瓦斯治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促进煤矿进一步完善瓦斯防治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着力解决瓦斯防治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落实不到位、采掘通风系统紊乱、通风设施质量差、主要通风机能力不足、瓦斯监测监控不完善以及超通风能力生产等突出问题,提高瓦斯防治能力,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督查整治的主要工作内容及措施   (一)防治瓦斯的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及操作规程制定及落实情况   督查内容:是否建立并落实了通风瓦斯管理责任制、巷道贯通管理制度、局部通风管理制度、通风安全设备及仪器管理制度以及定期测风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了瓦斯员检查及汇报制度,制定有符合井下实际的瓦斯检查计划,采取了防止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的措施;爆破作业是否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是否制定并落实了瓦斯排放管理制度以及处理瓦斯超限的技术措施;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了瓦斯等级鉴定。   整治的措施:有关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及操作规程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落实不到位的煤矿,必须限期整改。凡是2004年尚未进行过瓦斯等级鉴定的煤矿,要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其他已进行过鉴定的煤矿也要在今年10月份前完成2005年的鉴定工作。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要报自治区经委审核后,报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经鉴定为高瓦斯的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域,必须限期按高瓦斯矿井的有关规定进行瓦斯的防治工作。   (二)安全投入情况   督查内容: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及维简费管理是否能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要求;矿井“一通三防”安全项目特别是治理瓦斯的资金是否落实到位;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是否得到如期执行。   整治措施:发现未依法提取和使用生产安全费用以及维简费、安全改造项目投资计划得不到落实,安全投入不到位的,必须限期整改。   (三)瓦斯治理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情况   督查的内容:国有煤矿是否设立了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了通风安全(采矿)专业技术人员;其他暂时没有条件配备通风安全(采矿)专业技术人员的各类煤矿是否与就近的安全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或国有煤矿签订矿井瓦斯治理服务协议;是否按规定配备了足够的瓦斯检查员。   整治措施:煤矿不按规定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及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瓦斯检查员的,必须限期整改。   (四)生产能力核定的情况   督查内容:煤矿是否按《规程》要求对矿井采掘、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的能力进行过核定;是否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   整治措施:未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的煤矿,必须按自治区经委的要求尽快完成矿井生产能力的核定上报工作。经自治区经委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要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限期整改。   (五)通风系统情况   督查的内容:矿井是否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矿井主通风机的能力、通风设施及通风构筑物的设置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风量、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温度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整治措施:通风系统不完善、主要通风机能力不足、通风设施及通风构筑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其中,主通风机能力不足的,必须在6月30日前整改完毕;井下风量、风速和作业环境温度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   (六)安全监测、监控仪器设备的配备及电气防爆性能情况   督查内容:井下局部通风机是否实现了风电闭锁;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煤或半煤岩掘进工作面以及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是否设置有能正常运行甲烷传感器;采用串联通风的工作面或机电硐室,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或机电硐室的风流中是否按规定装设有能正常运行的甲烷断电仪;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光学甲烷检测仪、风表等其他通风安全检测监控仪器设备是否配足并按规定进行了定期校验;井下使用的各种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的选用规定,满足井下防爆的要求;井下是否存明火明电作业。   整治措施:局部通风机未实现风电闭锁、采掘工作面应设未设甲烷传感器或甲烷传感器运转不正常、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或机电硐室的风流中未按规定设甲烷断电仪或甲烷断电仪运转不正常的以及其他通风安全监测监控仪器设应配未配足或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要限期整改;使用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不符合规定或防爆性能已受到破坏的,要立即处理或更换;井下使用明电明火作业的,必须立即整改。   (七)综合防治煤层自燃和煤尘爆炸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督查内容: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对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进行了鉴定;是否制定并落实了综合防尘管理制度、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管理制度;开采有煤尘爆炸性危险煤层的煤矿是否按规定采取了有效的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整治措施:没有按规定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及煤尘爆炸性鉴定的煤矿,应在6月30日前进行鉴定;没有制定和落实综合防尘管理制度、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管理制度的煤矿,要限期整改;开采有煤尘爆炸性危险煤层的煤矿没有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的,要限期整改。   (八)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督查内容:是否制定了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落实了预案所要求的应急救援器材,是否组织对预案进行了演练,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的煤矿是否与邻近的专业救护队签订有救护协议。   整治措施:没有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没有落实预案所要求的器材、没有组织对预案进行过演练以及应签而未签救护协议的,要限期整改。   (九)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和下井跟班情况   督查内容:是否建立了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和下井跟班制度。   整治措施:没有建立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和下井跟班制度或有制度不落实的,要限期整改。   三、督查整治的范围及时间安排   (一)督查整治的范围   全区所有生产(技改)的煤矿及经自治区批准同意整改的煤矿都要纳入督查整治的范围。自治区重点对合山、右江、百色、钦州矿务局及罗城、上林、环江矿区进行督查整治。   (二)时间安排   督查整治工作从3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部署落实。时间从3月1日开始至3月31日止。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督查整治工作方案及具体措施,并报自治区督查整治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阶段:自查整治阶段。时间从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止。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煤矿逐一排查,逐一认定,逐一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治要求,并于6月30日前向自治区督查整治办公室书面报告自查整治情况。   第三阶段:督查整治验收阶段。时间从7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止。自治区督查整治工作办公室派出工作组深入重点督查整治的煤矿,对各地煤矿的督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于12月31日前向自治区督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督查整治工作情况报告。   为了保证全区煤矿安全督查及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自治区成立由马飚副主席任组长,罗建平副秘书长任副组长,自治区安监局局长陈鸿起、自治区经委副主任石文怀、自治区安监局副局长郑兆安等领导为成员的督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安监局副局长郑兆安兼任。办公室工作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成员:赖炳瑞  自治区安监局煤矿监察处处长   黄飞   自治区经委能源处副处长   周祖彬  自治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   李友芳  自治区安监局煤矿监察处副处长   葛春启  自治区安监局应急救援处副主任   谢家旺  自治区安监局煤矿监察处助理调研员   苏善南  自治区经委能源处主任科员   潘海飞  自治区安监局煤矿监察处主任科员   江学茂  自治区安监局煤矿监察处主任科员   庞绍声  自治区安监局应急救援处主任科员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煤矿安全督查整治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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