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颁布机构: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监察总队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5/10/19 颁布日期: 2005/10/19
颁布机构: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监察总队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5/10/19
颁布日期: 2005/10/19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监察总队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湘公交管〔2005〕207号) 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支队: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7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8号)和《关于印发〈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公交管〔2005〕14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程序,强化剧毒化学品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此就贯彻执行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工作意见,各地务必在执行公安部以上文件规范的同时,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一、关于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一)受理   对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办证申请,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书面凭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书面凭证》。   (二)委托   托运人申请在始发地办证的,可以向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始发地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由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运输始发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但不得跨省委托。具体委托办法如下:   1、运输目的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将《始发地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委托书》交付申领人,由申领人持《始发地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委托书》交运输始发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始发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受理,不得推诿,并填写《始发地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委托书》回执,于1个工作日内反馈至运输目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2、委托办证的,运输目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公安治安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通过传真等方式转递到始发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运输目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回复公安治安管理部门。   (三)审核   1、受理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运输车辆进行查验,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车辆查验表》;符合规定的,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流程记录单》上签注;查验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2、行驶时间和路线的审核: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时间和路线的标准,应以行驶时间和路线不对公安安全构成威胁为原则,尽可能避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区域、车流高峰期和事故多发时段。   (2)对运输路线跨省、市、县的,应当通过传真公函等形式将《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时间和路线标准表》按照公安部规范的流程要求上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   (3)行驶路线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核准表后,应以传真等方式向途经地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出《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时间和路线征求意见书》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时间和路线核准表》;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途经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时间和路线征求意见书》回执后,作出审核决定并逐级反馈《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时间和路线核准表》。   (四)批准   1、受理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经报送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的,应在通行证上加盖本级公安机关“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管理专用章”印章。   2、对于不符合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条件的,不予发证,制发《不予批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决定书》。   二、关于通报和备案   (一)对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以及单车运输气态、液态剧毒化学品超过五吨的,运输目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公安治安管理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后要即时确认和回复,同时将信息录入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数据库。   (二)对气态、液态剧毒化学品单车运输超过五吨的,签发通行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即时填写《单车运输大宗剧毒化学品备案表》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三)通报或备案的方法   在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计算机数据库及信息系统未建成前或该系统停止运行时,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通过传真公函进行通报或备案,其次可通过公安网络传送、快递、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等方式,并确保通报或备案的内容准确有效。   运用公安网络进行通报或备案的办法:   1、发证的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即时将发证信息报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送到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网站的“剧毒化学品运输管理专栏”专门邮箱,并确认上传有效。   2、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发证信息后,应在网站“剧毒化学品运输管理专栏”发布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信息。   3、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定时查阅和签收总队发布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信息(每日不少于3次),在接到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网上发布的关于本辖区内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信息后,应即时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知单》传真或通过计算机网络通知途经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三、关于办证资料的存档   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档案,一证一档,并登记造册,按运输通行证编号顺序妥善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或损毁档案资料。以下材料应存入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档案:   (一)《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原件。如为接受委托办理的,应当存入《始发地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委托书》。   (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存根。   (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四)《受理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书面凭证》存根联。   (五)《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车辆查验表》原件。   (六)《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时间和路线核准表》原件。   (七)《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知单》存根和回执。   (八)《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复印件。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还应有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复印件。   (九)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十一)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及从事危险货物运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复印件。   (十二)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复印件。   各地还应对本地受理的《始发地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运行证申请表》和发出的《始发地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委托书》(含回执)造册保存。   四、关于相关文书印制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由公安部印制,《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流程记录单》由总队统一印制下发,各地应根据以上两种文书使用量大小及时上报领用补充,并以不短缺和不大量屯积浪费为原则;其他相关文书(见附件)由各支队统一印制,纸张统一使用A4纸。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全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交通事故及意外的危害性,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依法对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从源头、路面有效预防和减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及意外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搞好《办法》的宣传工作。各地要针对《办法》的实施,精心组织,大力开展宣传活动。要对从业人员及单位加大宣传力度,将《办法》发放张贴到辖区内每一家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处置单位,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熟练掌握运输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同时,结合“五进”工作,利用多种媒体宣传,扩大《办法》的社会宣传覆盖面,让《办法》及相关防护抢险知识普及到群众中去,努力营造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的社会氛围。   (三)明确责任,组织培训,做好办证准备工作。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选派责任心强的在职民警负责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手续、剧毒化学品信息录入和通报等工作,同时,要将《办法》及相关文件资料发到每一位民警手中,组织民警认真学习;要制定培训计划,逐级开展培训,特别是抓好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监管业务人员和办证民警的培训工作,培养一批业务骨干,确保通行证办理业务顺利开展。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主动与治安部门衔接,做好随时启动办证工作的准备。   附件:相关文书式样(1~11)(略)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监察总队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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