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项目核准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电气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10/31 |
颁布日期: |
2006/10/31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电气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10/31 |
颁布日期: |
2006/10/31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力项目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交能〔2006〕872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政府核准活动,制定《湖南省电力项目核准实施办法》。
现将《湖南省电力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即日起实行。
附件:湖南省电力项目核准实施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湖南省电力项目核准实施办法
一、总 则
1、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5〕3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2、范围。在本省范围内非使用政府性资金的电力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核准制,包括电厂(站)工程和电网工程。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及职能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
3、权限。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见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
--省发展改革委核准:1-25万千瓦水电站、5万千瓦以下风电站、综合利用电厂、热电联产项目;省电力公司系统330千伏以下的电网项目,地方电网110-330千伏电网工程(含110千伏),以及需要省平衡资源和条件的电力项目。
--其他非国家和省级发改委核准的电力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核准。
4、原则。实施核准制项目,应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书,上报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二、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及编制
5、机构。申请人应向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其中上报国家核准的需具备甲级资质。
6、内容。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必要性、可行性、建设方案);相关规划;资源平衡;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7、附件。报送申请书时,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送以下文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出具的审查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出具的水土保持审批意见和水资源论证意见;电厂(站)接入系统审查意见;水电项目另需附防洪规划和移民规划意见;国家有关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8、责任。申请人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核准程序
9、申报。按照相应的核准权限,向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上报;
--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上报;
--省电力公司系统的项目,由省电力公司统一上报;
--电网项目可以分类打捆上报。
10、受理。上报材料齐全后,省发展改革委予以正式受理。
11、评估。省发展改革委视项目性质和核准需要,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咨询机构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12、征求意见。
--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其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逾期没有反馈的,视为同意。
--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用以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
13、核准。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书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准,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书面说明理由(评估、征求意见、专家评议所需时间除外)。
对同意核准的,出具核准文件;对不同意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4、异议。申请人对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核准效力
15、时效。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逾期核准文件自动失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需要延期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核准单位提出申请。
16、调整。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要对核准内容进行调整,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发展改革委视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17、关联。对应核准而未申报并取得核准的项目,土地、环保、规划、质监、证监、外汇、海关、消防、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后续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五、验收管理
18、原则。实行审批与验收相统一的原则,电力项目竣工验收应由项目原核准单位负责。
19、程序。项目单位在完成各单项验收的基础上,向原核准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核准单位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可以委托市、州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完成验收工作。未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电力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六、监督管理
20、发展改革委系统要积极协调,主动服务,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尽快办理核准手续,不得变相增加核准事项。
21、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违规违纪的,要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2、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和省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执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