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
颁布机构: |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5/04/01 |
颁布日期: |
2005/04/01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5/04/01 |
颁布日期: |
2005/04/01 |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湘安监危化〔2005〕23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实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现将《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试行)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一日
附件:
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试行)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贸委、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印发〈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以下简称“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企业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包装物、容器分类和范围
1、包装物、容器分类。根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T15098-94),将《办法》所称包装物、容器划分为三个类别,即:Ⅰ类包装、Ⅱ类包装、Ⅲ类包装。
2、包装物、容器范围。既包括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90)所列的包装物、容器,如盛装危险化学品的桶、罐、瓶、箱、袋等;也包括GB12463-90不适用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净重超过400公斤、容积超过450升的包装容器,如溶解气体钢瓶、液化气体钢瓶和用于汽车、火车、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
二、包装生产企业类型
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包装生产企业的类型。
三、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限制
禁止生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落后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四、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监督管理,并审批发放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五、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不低于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执行条款。
六、定点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
1、具有营业执照;
2、具有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的固定场所;
3、具有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生产、加工设备和检验检测手段;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
5、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6、具有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
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七、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的申请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统一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制。
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直接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书;
4、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清单;
5、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6、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7、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提交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八、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在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发证机关将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申请。
在本意见下发之前,凡以文书行政许可定点的企业,到期的须按本意见在2005年6月30日前申请取证;逾期不取证的按本意见十六条处罚。未到期的有效期一律截止至2005年6月30日。
九、若被评价企业的主要生产工艺、设备、场所变动则需重新进行评价,并应在开业前重新申请办理定点证书。
生产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证书。
十、定点证书的审批发放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定点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十一、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的评价
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工作,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国家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122号)。
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具有国家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评价机构应按照国家局印发的《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进行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并出具生产条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作为审批定点证书的必备条件。
十二、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定点证书
1、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定点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并负责发放给定点企业。
2、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20个工作日内,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九条、十条规定办理换证手续。
十三、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设计、生产包装物、容器,并在其生产的包装物、容器上标注定点生产标志,且其产品质量经有关部门认可的专业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十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未取得或逾期不换发定点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用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包装物、容器。
对使用未取得或逾期不换发定点证书的生产单位生产的包装物、容器的危险货物货主,铁路、公路、水路运输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运输手续。
十五、定点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定点证书: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定点证书的;
2、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定点证书的;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4、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5、因包装物、容器质量原因造成重大化学事故的;
6、所生产的包装物、容器经国家质检机构检测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十六、未取得定点生产证书和逾期未办理定点生产证书的企业,擅自生产包装物、容器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由省局授权的市(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七、承担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依照《办法》第十九条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信息管理
发证机关负责定期在网上向社会公告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十九、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证书审批发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湘安监管一〔2003〕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