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修改《保障石长铁路营运安全》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长沙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沙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1998/09/20 |
颁布日期: |
1998/09/20 |
颁布机构: |
长沙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沙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1998/09/20 |
颁布日期: |
1998/09/20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保障石长铁路营运安全》的通知
(长政发[1998]55号)
石长铁路是联结京广、枝柳两大铁路的1级路网干线。为保障石长铁路运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特作如下通告:
一、禁止在铁路线路两侧20米及铁路防护林地以内放牧。铁路两侧500米以内不得敞放牲畜。
二、禁止擅自在铁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人和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时,必须遵守有关通行规定,确保安全。无行为自控能力人员通过人行过道必须有人监护。
三、禁止在铁路上行走、坐卧。
四、禁止击打列车或偷盗、损毁、移动铁路信号装置及其它行车设施;禁止在铁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聚众拦截列车,哄抢铁路运输物资。
五、铁路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学校要加强铁路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群众爱车护路意识,自觉保护铁路、列车。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铁路、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