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南昌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治安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5/25 颁布日期: 2009/05/25
颁布机构: 南昌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治安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5/25
颁布日期: 2009/05/25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9〕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南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启动条件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组织机构及职责   3.2 组织体系结构及运作机制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2 物资准备   4.3 通讯和信息准备   4.4 救灾装备准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6 社会动员准备   4.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4.8 救灾技术准备   4.9 宣传、培训和演习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监测与报告   5.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5.3 灾情信息管理   6 预警响应   6.1 预警响应启动   6.2 预警响应程序   6.3 预警响应措施   7 应急响应   7.1 基本要求   7.2 响应等级   7.3 响应启动和终止程序   7.4 响应措施   8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8.2 恢复重建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奖惩和法律责任   9.3 预案管理和更新   9.4 制定与解释部门   9.5 预案的生效时间   10 附录   南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南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暴风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2.1 南昌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3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1千间以上。   2.2 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4 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1 南昌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救灾活动,指导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减灾救灾工作,推进减灾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市减灾委组成如下:   主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分管)   市政府市长助理(分管)   市政府秘书长   市政府副秘书长(分管)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应急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局、市林业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建委、市信息化办公室、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广播电视局、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委、市统计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南昌警备区、市公安局、市社科联、市科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武警支队、中国电信南昌分公司、南昌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   3.1.2 减灾委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具体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向减灾委员会领导呈阅减灾救灾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建议,与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减灾委员会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各项减灾救灾工作等。   3.1.3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任务:   市民政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请领、管理和分配全市救灾款物并参与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灾后重建工作;承担国内外对我市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   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政府应急办: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参与减灾救灾工作。   市发改委: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组织参加减灾工程建设的立项、初步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市财政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根据财力情况和减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市级减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参加救灾资金的请领、分配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气象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和监测情报及有关资料,对洪涝、干旱、冻害、台风、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开展大气环境预报、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遥感探测技术、农业气象技术服务等各种应用技术咨询及专项气象技术服务工作。   市水利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对所辖防洪排涝工程的调度和安全运行、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和水毁防洪排涝工程及水土保持设施的修复,参加水旱灾情调查、核实、评估工作   市农业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组织全市农业抗旱、排涝、防洪以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警和防治,及时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和拦舍的消毒及有关科普宣传工作。   市科技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防灾减灾科学研究课题的立项与鉴定;协同组织全市科技力量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进行攻关研究。   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拟定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法规、规章;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与沉降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动态监测、预报、评价、治理。   市环保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和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实施保护和改善环境工程;负责提供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有关资料;做好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工作。   市地震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负责地震监测、灾害情报收集与评估,为政府提供防御对策和建议;负责地震行业管理,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并具体组织编制和实施市防震减灾规划、计划和市地震监测预报方案。组织参加对外交流与合作,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市林业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防沙治沙;负责全市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鼠害等林业自然灾害的防治减灾工作;负责保护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市公安消防支队: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消防监督检查以及扑救火灾与社会救援,做好消防科普宣传工作。   市卫生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指挥、组织、协调重大灾害性事件伤员救护工作、重大疫情的紧急处置和灾后防病工作。   市建委: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减灾工程的设计和建设,负责管理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移民建镇工作。   市信息化办公室: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组织协调公共网、广电网和其它专用网防灾减灾信息的传递和互联互通的管理工作。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联络并争取国外境外华侨华人及政府团体对我市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的捐赠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与国外减灾机构的外事联系,办理国际减灾交流与合作的有关事宜。   市广播电视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宣传防灾减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在灾害紧急发生时,及时插播防灾紧急公告。   市经贸委: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配合有关部门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市外经贸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联络并争取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物资捐赠和援助,并负责办理相关事宜。   市统计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为市减灾委员会收集灾情损失情况、提供其他统计信息;承办市减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   市交通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减灾工作期间的公路、水运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组织实施车辆、船舶的征集和调配,并负责减灾物资的紧急运输。   市教育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在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协助在大中专院校开展安全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协助组织院校从事减灾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活动。   南昌警备区: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在市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工作。   市公安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在重大减灾活动和自然灾害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交通秩序维护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   市社科联: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减灾科学研究和调研工作,有针对性提出减灾对策和建议。   市科协: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提供城市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和抢险救灾预案;根据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城市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重点抓好学生在灾害中自救互救技能的教育工作,以及相关知识的科学普及工作。   市武警支队:负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与南昌警备区共同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受灾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中国电信南昌分公司: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通信营运部门应将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作为第一要务,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严密组织、协同配合、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和技术保障措施,在最短的时间内尽可能恢复正常通信,首先保证救灾指挥通讯网络畅通。当固定语音网络不能提供正常服务时,可转换到其它无线通信网络如移动网络,小灵通网络和互联网等通信网络,建立立体的、多屋面的、覆盖市、县(区)、乡(镇)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采取通信应急措施,准备一定数量的通信电台,移动车载等无线通信设施,以保证灾时、灾后的通信联络畅通。   南昌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向国际、国内外呼吁请求援助,组织全市、国内外减灾救助,组织和指导全市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国内外对我市捐款捐物的接收和分发工作。   3.2 组织体系结构及运作机制   当发生重大灾情时,应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成立抗灾救灾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灾害救助工作,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视情设在重点涉灾部门。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委派。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各小组通常由以下单位人员组成:   (1)灾情收集评估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   主要任务: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并及时报告市减灾委、市政府。   (2)抢险转移安置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昌警备区   主要任务:根据市政府、市减灾委的部署,迅速调集解放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紧急设置避难场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安置工作。   (3)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贸委、市信息化办公室、市物价局、市交通局、中国电信南昌分公司   主要任务:及时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及时调运粮食、食品等物资,保证灾区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指挥、调度、监督灾区所在地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电力供应;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空港等交通设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优先保证重要用户、重点用户的通信。   (4)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   主要任务: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市卫生局、市环卫局、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局   主要任务: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和灾区巡回医疗;组织开展灾区防病和传染病疫情监测;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饮用水、食品卫生监测和环境消毒。   (6)恢复重建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信息化办公室、中国电信南昌分公司   主要任务: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指导制订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协助灾民及时搬入新居。   (7)救灾捐赠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   主要任务: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接收和分配国内外对我市捐赠款物。   (8)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市广播电视局、市民政局、负责处置灾害的主管部门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南昌日报社、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市信息化办公室   主要任务: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南昌市救灾应急指挥体系框架图(略)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市财政局根据市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督促县(区)、乡(镇)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财政局根据本级上年度财政收入的2-3‰的比例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县(区)财政局根据本级上年度财政收入的3-5‰的比例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2 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 物资准备   整合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4.2.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要求,市本级要按照标准至少建立1个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库面积不得小于300㎡,在灾害易发地区还应增设2个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点,每个储备点面积不得小于50㎡,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应储备足够的棉被、棉衣裤、帐篷等物资,在仓储规模、物资种类和数量、应急期间保障能力上达到救灾工作要求。灾害多发县(区)、乡(镇)要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   4.2.2 及时调拨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除省民政厅下放地方管理的救灾帐篷外,我市救灾储备物资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运抵灾害现场。具体储备品种和数量,由市民政局提出方案,与市财政厅会商后组织采购。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商家名录(详见附录10.3),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采购救灾物资的所需经费从市级预算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列支。   4.2.3 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区)将所储备的救灾物资报各级减灾委办公室备案,以备灾害紧急期间统一调拨。   4.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除请求调拨上级救灾物资外,上级减灾委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交通部门凭减灾委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4.2.5 发改委负责协助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市直各部门均需根据本部门相关规定,储备足够的救灾物资。药监部门负责药械、药品等的储备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应急衣被、帐篷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粮食部门负责粮食、食用油、食盐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1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市、县(区)、乡(镇)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2 以市减灾委办公室为依托,建立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3.3 市、县(区)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数据库(易发生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状况、地理特点、河流水库、生命线工程等),使之在预警时能预报出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情况,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和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4.3.4 参与应急救助部门的联络方式见附录10.4。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所必需的一般设备和装备,各级民政部门及灾害频发县(区)应配备救灾所必备的专业设备和装备。市一级要配备专用车辆、救生船只和移动电话。多灾县(区)要至少配备一台车辆,防汛期间、森林防火重点期要有必备的移动通讯工具。   4.4.2 救灾应急期间,减灾委员会和现场指挥部可视情调用各部门各单位的救灾装备和设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完善民政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我市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合理设置信息员岗位,市、县级民政部门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乡(镇)、村和城镇社区应明确专人负责灾害管理工作,多灾易灾和重大灾害隐患地区可适量增加,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 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紧急救援队伍。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本部门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紧急救援队。   4.5.3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国土资源、水利、气象、林业、地震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救灾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4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5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2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制度,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 在市、县(区)建立“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接收站的基础上,把社会捐助接收点向乡村、社区延伸,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6.5 建立健全未受灾区地区对受灾地区、轻灾区对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4.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科学选址,依托我市公园的绿地、广场、体育场、中小学校、人防工程、公共设施等规划建设避难场所,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标志,不断完善城市避难防灾功能。   4.7.1 市级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在八一广场、秋水广场、省体育场、奥体中心,作为灾后进行紧急救助、重建家园和复兴城市等各种减轻灾害活动的场所;各县(区)均应设立1-2个大型应急避难场所,作为灾后收容附近地区居民,在相当时期内供避难居民生活的场所。市、县级建立应急避难场所,面积一般要求在1万平方米以上,设有两条以上的应急疏散通道,并在附近重要路口设置明显疏散指示牌,以及在避难场所提供应急供水设施、应急棚宿区、应急照明用电、应急简易厕所以及可供直升机升降的停机坪等基本功能。   4.7.2 建设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在规划布局上充分考虑区级防灾应急避难场所的覆盖范围,使得社区级防灾应急避难场所能够覆盖南昌市全范围,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应遵循就近原则,保证市民在突发公共事件来临时能够迅速到达到达区级或更高级的防灾应急避难场所,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建立完善市、区、社区三级避难网络。   4.8 救灾技术准备   4.8.1 积极开展公共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自然灾害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市应对自然灾害科技水平。   4.8.2 发挥企业在应对自然灾害领域的研发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自然灾害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   4.9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尤其是各级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加强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   4.9.1 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定期组织避灾、自救和互救知识教育。同时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减灾、防灾和抗灾知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4.9.2 市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区)级及乡镇民政信息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   4.9.3 以市、县(区)为单位,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监测与报告   5.1.1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森林火险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要主动及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和市民政局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5.1.2 市民政局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及时提出灾情评估意见,向市政府和市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同时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通报。   5.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市、区(县)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5.2.1 各类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的报告方式、内容、途径和监督制度,应根据灾害类别不同,按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水旱灾害见《南昌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地震灾害见《南昌市地震应急预案》,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见《南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森林火灾见《南昌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气象及次生、衍生灾害见《南昌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5.2.2 民政、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地震、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减灾办提供各类自然灾害的预报预警信息。市民政局及时收集、汇总灾害信息,向有关单位和地方通报。   5.2.3 各重点涉灾部门要按《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加强预警预报信息交流平台建设。   5.2.4 市级预警预报专业部门联络方式见附录10.5。   5.3 灾情信息管理   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应灾情监测责任单位应立即通报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灾情信息的上报与信息管理工作。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指标包括: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县城、饮水困难人口、被困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间数、损坏房屋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农业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指标:需救济人口数量。   (3)已救济情况指标包括: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租用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房人口数量。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民政局报告。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民政厅和市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乡三级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向省民政厅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和本级政府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和市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   5.3.3 灾情核定   (1)会商核定。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市民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林业、气象等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 民政、水利、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5.3.4 灾情新闻发布与宣传   1、信息发布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为抗灾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信息发布的内容   (1)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抗灾救灾的高度重视、对抗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和对灾区人民的深切关怀;各级党委、政府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干部群众投入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2)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灾区群众在抗灾救灾中表现的英勇无畏精神和感人事迹;社会各界积极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的良好风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团体、海外华人华侨对我省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3)经过核实后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有关防灾、抗灾、救灾的知识和灾后卫生防疫常识。   3、信息发布的组织与审批   (1)凡公开报道的稿件,报道内容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应送民政部门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应送水利部门审核;涉及震情的,送地震部门审核;涉及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预警的应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涉及台风和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的,应送气象部门审核,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涉及森林火情和森林病虫鼠害的,送林业部门审核。   (2)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发布。   4、涉外报道   (1)接受国外记者及港、澳、台记者采访,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组织外国记者赴灾区采访报道,由省委宣传部会同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具体负责。   (2)外国及港、澳、台记者赴灾区采访,需向当地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请并获批准。   5.3.5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3.6 建立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抚慰金制度,向死者家庭发放抚慰金5000元。 6 预警响应   6.1 预警响应启动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市)通报。   6.2 预警响应程序   (1)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区)政府应立即收集和汇总灾情,第一时间内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   (2)市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分析评估灾情,提出启动预案建议,并逐级报告。   (3)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根据灾害等级程度,分级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状态   启动流程图(略)   6.3 预警响应措施   6.3.1 启动预警响应后,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相应的预警响应措施。   6.3.2 预警相关部门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每天向市减灾委办公室至少通报一次预警动态信息,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6.3.3 市减灾委视情派出工作组深入预警地区查看灾情,进行应急准备检查。   6.3.4 预警响应启动后,灾情所在地应急避难场所要随时待命,做好启用准备工作,各救灾物资储备机构24小时值班,做好物资装卸人员和车辆的准备。   6.3.5 市减灾委适时召开专家会商会,研究灾害发展趋势,实施不间断的指导。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害防范工作。 7 应急响应   7.1 基本要求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救灾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救灾、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三个响应等级。三级为最低响应级别,一级为最高响应级别。启动响应等级建议和终止建议,由市民政局负责提出,报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决定。在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7.2 响应等级   7.2.1 I级响应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洪涝、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3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2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7.2.2 Ⅱ级响应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洪涝、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倒塌房屋5千间以上,1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5人以上,2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千间以上,1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7.2.3 Ⅲ级响应   (1)某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洪涝、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倒塌房屋1千间以上,5千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千间以上,5千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7.3 响应启动和终止程序   7.3.1 响应启动   突发性自然灾害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时,由受灾县(区)政府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实施应急响应。   7.3.2 终止程序   (1)受灾县(区)政府根据自然灾害危害已经消除情况,向市减灾委提出应急结束请示。   (2)市减灾委办公室要派工作组或专家组赴灾区核实灾情并征询专家组意见,然后提出应急结束报告,报市减灾委主任。   (3)经市减灾委主任批准,由减灾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按响应级别分别签发应急结束决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7.4 响应措施   7.4.1 I级响应工作   (1)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人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情况。   (4)市民政局全局动员,实行24小时值班,并做好救灾有关工作:接到灾害发生信息2小时内,向市政府、市减灾委负责人报告;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商市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市政府,协调交通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   7.4.2 Ⅱ级响应工作   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听取受灾情况汇报。   市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开展以下工作:   (1)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局领导带队的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政府或民政局与财政局申请,灾情发生12小时内商市财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及时下拨到灾区;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交通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随时落实市政府紧急救助工作指示。   (3)每2小时与灾区县(市、区)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地区乡级民政部门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市政府和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   (4)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市、区)或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7.4.3 Ⅲ级响应工作   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市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开展以下工作:   (1)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商市财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及时下拨到灾区。如灾区需要,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3)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市政府领导,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   7.4.5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2)重大灾情由市民政局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害由市防汛办会同市民政局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4)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形式。必要时,请新闻办组织协调。 8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各级政府在全面核实灾情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灾后救助方案,明确灾后救助的责任部门、救助措施、工作程序和部门协作规定。对缺粮面比较大的灾区要组织对口支援,开展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措施,增强抗灾自救能力。对既缺粮又缺钱的贫困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政府救济。在粮源充足、群众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地区,要组织好开仓借粮工作,动用地方库存粮解决受灾群众口粮。   8.1.1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市民政局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省民政厅,附分县的灾情统计表。   8.1.2 市民政局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各级民政部门制定冬春临时救济工作方案。   8.1.3 根据各县(市、区)的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8.1.4 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救济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8.1.5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8.1.6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以工代赈政策、灾款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8.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县(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8.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市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附分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8.2.2 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8.2.3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8.2.4 根据县(区)政府向市政府的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下拨,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8.2.5 市民政局定期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适时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8.2.6 民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8.2.7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8.2.8 发展改革、经贸、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保险机构做好理赔资金准备和理赔工作。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奖惩和法律责任   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人事局和市民政局联合表彰;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民政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各县(区)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9.5 预案的实施或生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10 附录   10.1 与本预案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南昌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南昌市地震应急预案》、《南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南昌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南昌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   10.2 各种规范文本 南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启动审批表   灾害发生地:   灾害种类:  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基本灾情:   1.受灾人口   人,其中因灾死亡  人,转移安置  人   2.倒塌房屋  万间,严重损坏房屋  万间   3.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其中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启动响应建议:   建议启动  级应急响应   市减灾办审核:   市减灾办主任批示:   市减灾委秘书长批示:   市减灾委领导批示:   灾情信息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南昌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主要内容:1.灾害发生的种类、时间、地点。2.基本灾情,重点包括受灾人口数量、倒塌房屋数量、经济损失等。3.灾区党委、政府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4.市减灾委采取的救助应急措施。5.当前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   报:余欣荣书记、胡宪市长、雷武江副书记、赵东亮常务副市长、蔡社保常委、卢晓健副市长、杨人平常委、周关常委、董化杰副市长、戴和旺副主任、罗慧芬副市长、黄春平副市长、刘建洋副市长、曾光辉副市长、郭曙秘书长、王肇赣部长、程一征副主任。   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应急办、市委农工部、市人大农委、市政协科委、人资环委、市政府办公厅农业处及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共印 份 南昌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新闻发布审批表   发布时间:   发布类型:(召开新闻发布会或仅向媒体提供新闻通稿)   媒体范围:   主要内容:   (附新闻通稿)   市减灾办审核:   市减灾办主任批示:   市减灾委秘书长批示:   10.3 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商家目录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规格 单价 保质期 一班生产能力 平均库存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南昌时利和实业有限公司 时利和大米 金贵999 1.37 3个月 60吨 1000吨 南昌市昌东镇滁槎街 刘赛凤 8255666 金贵65002 1.36 3个月 南昌市粮储公司白水湖精制米厂 万民之珠大米 晚米 1.3-2.0 3个月 60吨   南昌市郊双港 沈斌 3878775 早米 1.3-2.0 3个月 江西恒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绿恒大米 晚米 1.3-2.0 3个月 60吨   昌东工业区香港工业园 熊国林 8368368 早米 1.3-2.0 3个月 江西省南昌市粮油食品公司 田园牌大米 晚米 1.32 3个月 1000吨 2600吨 南昌市三眼井108号 杨建林   早米 1.25 3个月 鑫驼峰食用油 大豆油 285(85升) 1.5年 南昌市东湖军勤物资采购服务中心 各类救灾物资           南昌市二经路21号 刘敦程 6816069   注1:单价是指该商品的出厂价   2:一班生产能力指8小时生产能力   10.4 南昌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部门的联络方式 市民政局 3986726 市林业局 3986591 市教育局 3986497 市政府应急办 3883399 市消防支队 8890099 南昌警备区 6220170 市发改委 3884001 市卫生局 3986755 市公安局 8892109 市财政局 3896377 市建委 3884167 市社科联 3885847 市气象局 3850019 市信息化办公室 3883900 市科协 3986961 市水利局 3883965 市外事侨务办 3884321 市人防办 8533161 市农业局 3986810 市广电局 3988885 市武警支队 8553366 市科技局 3884235 市经贸委 3884099 中国电信南昌分公司 6253328 市国土资源局 3987198 市外经贸委 3884192 南昌慈善总会 6735045 市环保局 3986421 市统计局 3884416 市红十字会 6776042 市地震局 3867930 市交通局 3986220       10.5 重点涉灾单位预警预测联络方式 单 位 预警预测处室(中心) 联络员 职务或职称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传 真 市民政局 救灾处 史国富 副处长 3986726 13807034868 3986726 市水利局 防汛办 李爱水 主任 3883819 13879117055   市国土 资源局 地质环境处           地质环境处           市气象局 市气象台 唐传师 台长 3850359 13970085430 3850059 市农业局 市粮油站 曹闽苏 站长 7163778 13767180369 7136776 市植保植检站 金 伟 站长 7136760 13755763931 7136760 市动物疫病 预防控制中心 谢东辉 主任 6393735 13677001667 6393576 市地震局 监测预报处           监测中心           市林业局 防火办 欧小青 专职副主任 3806119 13970083285 380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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