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再生资源利用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8/16 |
颁布日期: |
2010/08/16 |
颁布机构: |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8/16 |
颁布日期: |
2010/08/16 |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再生资源利用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工信节能发〔2010〕86号)
各设区市工信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速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发展全省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壮大产业发展规模,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引导再生资源利用产业更好地集聚发展、集约发展、可持续发展,我委制定了《江西省再生资源利用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江西省再生资源利用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速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发展全省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壮大产业发展规模,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引导再生资源利用产业更好地集聚发展、集约发展、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再生资源利用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践行循环经济、低碳发展和工业生态文明理念,运用先进管理模式,再生资源利用主导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链条完整、环境污染小、经济效益好,水平和规模居全省领先地位,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作用显著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示范基地的范围包括: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
第四条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信委)负责示范基地管理工作。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工信委对示范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地建设依法依规。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产业规划。
(二)发展规划科学完善。制定了比较完善、科学可行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有明确的主导产业且形成比较完整的产业链。基地总面积不少于2平方公里,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40亿元。
(三)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较高。工业建筑容积率一般应大于0.8,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100万元/亩以上、平均产出200万元/亩以上。
(四)节能环保落实到位。
1、基地通过省环保主管部门的环评,注重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
2、基地内企业应建有具有防雨、防风、防渗等功能的专门贮存场地,没有露天堆放废弃机电产品、拆解部件及其它残余物。
3、基地内应规划建设统一的污水处理厂,企业拆解加工场地收集的雨水、拆解加工和贮存场地地面的冲洗水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等,要通过管道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厂妥善处理。经处理后排入城市管网的水质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污水排放的三级标准。
4、基地内应建有专用的固体废物收集和贮存设施,并适时将产生的生活垃圾、一般废物和危险废物分别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交有资质的专业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5、基地内企业循环用水率不低于90%,主体企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或行业先进标准。
6、其地内主体企业应在投产后两年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建立持续清洁生产机制。
(五)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基础设施和生活设施齐备,给水、雨水、污水、强弱电管网或通道系统良好,有专门的变电站和双回路供电。基地或周边建有再生资源回收集散市场,或主体企业建有配套再生资源回收网络。物流和交通运输条件便捷。
(六)主体企业实力较强。主体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达到相关标准,居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且经营稳定,拥有完善的原料供应系统,年主营业务收入超3亿元以上的企业不少于3家。
(七)信息化水平较高。信息基础设施比较完备,主体企业在技术开发、生产制造、管理控制、仓储物流、电子商务等环节信息化建设水平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
(八)安全生产有保障。基地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达到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九)所在地政府大力支持。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基地建设,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出台了扶持基地及企业发展壮大的政策措施。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基地所在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
2、《江西省再生资源利用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
3、基地基本情况和发展规划;
4、相关环保批复或证明文件;
5、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扶持基地及其企业发展壮大的相关文件。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
(三)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三份和电子版(《江西省再生资源利用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可在省工信委门户网站www.jxciit.gov.cn下载)。
第七条 申报
县(市、区)所属示范基地申请,由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经设区市工信委初审同意后,报省工信委。设区市所属示范基地申请,由设区市工信委组织,报省工信委。
第八条 评估
省工信委收到示范基地认定书面申请后,组织行业相关专家对基地进行现场评估。
第九条 审核
对通过评估的,省工信委进行审核认定,提出审核认定意见。
第十条 授牌
对通过审核认定的,省工信委予以批复,授予“江西省再生资源利用产业示范基地”称号并授牌。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省工信委在门户网站(www.jxciit.gov.cn)上公布示范基地名录及其发展情况,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应建立和完善统计制度,规范统计数据,及时、如实报送指标数据等情况。每年7月、1月底前向省工信委报送基地上半年、上年全年发展情况。
第十三条 省工信委在规划布局、项目安排、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等方面,对示范基地给予重点扶持和指导。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省工信委将积极帮助组织申报国家级相关产业示范基地。
第十五条 省工信委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本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未通过复核的将予以摘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江西省再生资源利用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 (盖章)
负责人: 电话:
联系人: 手机:
传 真: E-mail: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制
一、基本情况
拟申报示范基地名称
土地规模 规划面积(平方公里)
建成面积(平方公里)
绝对值 同比增长(%)
当年主要指标 工业增加值(亿元)
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利税总额(亿元)
上交税金(亿元)
年末从业人员(人)
进出口总额(万美元)
出口额(万美元)
单位产值能耗 (吨标准煤/万元)
“三废”排放达标率(%)
主体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
土地集约利用情况 基地工业建筑容积率
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 (万元/亩)
单位土地平均产出
(万元/亩)
基地绿化面积(亩) 绿化率(%)
是否建有专门变电站 有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主导产业及其企业情况
主导产业 名称
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增长%
占基地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主导产品及其产量
企业数 总数(个)
投产企业数(个)
在建企业数(个)
规模以上企业数(个)
主营业务收入第一的企业 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上交税金(万元)
主要产品名称及其产量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
单位产品能耗(吨标煤/吨)
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
主营业务收入第二的企业 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上交税金(万元)
主要产品名称及其产量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
单位产品能耗(吨标煤/吨)
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
主营业务收入第三的企业 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上交税金(万元)
主要产品名称及其产量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
单位产品能耗(吨标煤/吨)
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
注:基地内如有2个或以上主导产业,应分别填写该表。
三、审核意见
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工信委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工信委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