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12/07 |
颁布日期: |
2010/12/07 |
颁布机构: |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12/07 |
颁布日期: |
2010/12/07 |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赣安〔2010〕29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0〕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抓好当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从业单位必须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一)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要建立健全完整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管理制度,强化台帐管理,如实记录产量、储存量和流向。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严格查验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资质,严禁委托不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及车辆运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物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情况,使驾驶员与押运人员了解所运载物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及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切实把好运输源头安全关。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严禁倒买倒卖。
烟花爆竹企业要健全并严格执行购销合同管理制度,供需双方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责任。双方签订合同时要认真查验供货企业或销售对象的相关资质证明。严禁购买、销售和运输非法生产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内销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不得购买和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生产企业不得从其他生产企业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后再出售或加贴本企业的标签进行销售。依法将氯酸钾纳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范围,严格销售、购买和使用流向登记,严禁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严禁购买和销售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同时要严格管理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生产、销售和运输,黑火药、引火线原则上不得跨省际长距离运输。省内跨地区或相邻省短途采购运输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应凭购销合同向所在地和采购地设区市安监部门备案。
禁止销售、购买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严禁使用退役双(多)基发射药或直接使用退役单基发射药生产烟花爆竹。
(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强化运输企业安全责任。要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知识。要为车辆配备人员防护和施救设备,安装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运输车辆的标志、标识、年检规范有效。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全部持证上岗,人员和车辆相对固定。必须使用具有法定资质企业生产的压力容器,承压类罐车必须取得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并且定期对承压类罐车及其安全附件进行检测检验。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严禁超载、错装、混装,不得进入禁止通行的区域。运输剧毒化学品、烟花爆竹应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并在规定时间、路线行驶。运输企业应严格在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严禁任何形式的车辆挂靠经营活动。
二、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现无缝对接,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
(一)安监部门要做好源头监管。监督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督促企业建立完整的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核准等规章制度及管理台帐,委托给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承运。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要求。
(二)公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公共安全监管。严格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发放,严格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禁行区域及临水路段的管控。加强对高速公路、国省道等运输车辆常规路线的检查,严格检查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资质,严厉打击非法运输行为,超速、超载、非法改装、无牌证、假牌证、逾期未检验车辆,以及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
(三)交通部门要做好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严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运输企业的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资质以及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情况,检查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以及罐体、车身是否喷涂和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化学品警告标志、反光标识等。在恶劣天气要充分利用各收费站和公路可变信息屏,进行减速、限速和安全行车提示。涉及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交通运输部门还要加强对出口运输港口烟花爆竹装运、临时存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和船舶适装审核。
(四)质监部门要严格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发放监管。加强充装人员安全教育,严格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特种设备使用监管,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罐车、气瓶等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质检(含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出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检验、装箱监督和查验。
(五)环保部门要严格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管。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
三、大力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各级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等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运输资质、车辆安全状况、驾驶员和押运员培训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提高驾驶员、押运员对于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减少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企业,要暂扣相关证照,责令立即整改,各部门之间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届时省安委会将对各地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进一步加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及负有相关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完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事故施救机制。应急预案要结合天气变化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要加强应急处置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确保应急预案的可靠、有效。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当地政府组织协调下,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依法加大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是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手段。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当地政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成立相关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明确责任,依法追究责任。对事故应急处理不当,延误救援时机,造成次生灾害的,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发生事故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不符合安全条件,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