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江西省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西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4/07/06 |
颁布日期: |
2004/07/06 |
颁布机构: |
江西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4/07/06 |
颁布日期: |
2004/07/06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
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4]48号 2004年7月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关于《江西省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
建设达标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
(2004年7月5日)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精神,推动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公通字〔2004〕34号)要求,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落实,稳步推进,加强督导的要求,扎实开展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缓解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滞后于城市发展建设的状况,逐步实现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发展建设的同步协调发展。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
1.县级以上城市、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在2004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工业园区和开发区规划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同步纳入规划内容。
2.已制定消防规划的城镇要根据城市功能和发展规模调整、城市规划的修订,认真做好对原有消防规划的修订工作。
3.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具有可操作性。消防规划作为整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按规定上报审批。
(二)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
1.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有供水管网的城镇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增设消火栓,其中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消火栓的设置和建设要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城镇供水管网流量、压力应达到国家标准。暂无城镇供水管网的,要在重点地段和重点单位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并增配大吨位消防水罐车。消火栓建设要与老城区拆迁、道路拓宽改造和新区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2.加快疏通消防车通道。要采取有力措施清理、疏通现有消防车通道。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各类违章建、构筑物必须在2004年底前拆除。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在老城区等消防车无法进入的地带开辟消防车通道。
(三)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1.加强公安消防站(队)的建设。要根据保护范围扩大、保护对象增加的实际情况,在城区增建普通消防站。按照国家标准增建普通消防站有困难的建筑密集地区,要增建小型消防站。各设区市要在2004年底前组建消防特勤中队。县(市)要积极创造条件组建消防特勤班(组)。消防站(队)的营房设施、消防装备数量和性能要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
2.积极推进小城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在人口总量较大、经济发展较快的重点镇和历史文化名镇,要采取由政府出资、单位资助、聘用合同制消防员的形式,建立专职消防队伍,配备小型消防车、机动泵及其他常规消防器材装备。专职消防队的站房、训练场地和消防装备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有关要求。2004年,各设区市至少要建立一个小城镇专职消防队,2005年,全省30%的重点镇和历史文化名镇建立专职消防队,2006年全省重点镇和历史文化名镇专职消防队建设达到60%。
3.大力发展志愿消防队伍和义务消防队伍。在离公安消防队较远、接警后5分钟不能到达起火点,以及公安消防队警力不足的城市社区,可采取由政府、驻区单位等多渠道、多形式筹资购置车辆和灭火器材装备,招募志愿消防队员的形式,建设志愿消防队,缓解当前公安消防队伍不足、分布不均、警力少的矛盾。在建立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条件尚不成熟的城市社区和乡镇、农村,要普遍组织建立起有一定器材装备的群众义务消防队。2004年,20%的社区建立义务消防队,10%符合条件的社区建立志愿消防队;2005年,上述两项指标分别达到50%、30%,2006年各达到80%。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2004年7月底前,各地要认真完成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现状的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国发〔2001〕16号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消防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工作保障措施。
(二)组织实施。各地要本着“缺什么,添什么”,“欠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照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实施方案,逐项落实建设资金,落实责任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圆满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三)督查验收。各地要对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在2005年1月底前组织检查组,对本地新编消防规划和新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消防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验收,写出专题报告。省政府在2005年3月组织由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建设之中。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主管领导要具体抓好落实。各级公安、发改、建设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具体承办达标工作的组织、联络、信息收集等工作,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取得成效。
(二)明确责任。要认真落实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切实做到消防工作“政府负责,部门齐抓,上下联动”。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就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队伍建设等提出科学合理的消防规划和实施意见,积极当好参谋,加强指导。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资金、项目安排上予以支持。城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城镇规划建设审批关。城市管理、房屋管理等部门要做好违章建、构筑物拆除,市政公用等部门负责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
(三)建立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的职责,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适应扑救城镇火灾的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