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江西省农业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专项安全
生效日期: 2006/10/23 颁布日期: 2006/10/23
颁布机构: 江西省农业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专项安全
生效日期: 2006/10/23
颁布日期: 2006/10/23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局、江西农业工程职业学院、江西生物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关系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公共卫生安全。至今已颁布的与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的5部法律法规和2项国家标准,分别是国务院第424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施行);农业部第52号令《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施行);农业部第53号令《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施行);农业部第302号公告《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2003年10月15日公布);农业部第503号公告《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2005年5月24日公布);《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 (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2004年9月1日起实施)。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实施,使我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为保障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落实,做好全省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全省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基本情况,通过启用“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建立全省兽医实验室数据库,实现实验室生物安全网络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1、本系统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相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生物安全监管。   2、填报单位为全国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研究与使用,以及兽医临床诊疗和动物疫病检疫监测的实验室(统称兽医实验室),不包括军队和进出口检疫系统所属的兽医实验室。   3、每个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报,可在每个栏目后进行填写或选择相关内容。   4、本系统要求每年填报1次,在来年2月1日前将上年资料填写上报。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关键内容,如新建、改建、扩建完成各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新增保存和使用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要立即填写上报。   5、各实验室在填写本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同时,打印一份纸质文件,并在首页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江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职责分工   江西省畜牧兽医局为全省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委托江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执行全省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承担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任务的具体单位由主管部门确定,同时将承担单位报省动物疫控中心备案;县(市、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县(市、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并负责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科研系统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研究与使用的兽医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由实验室上级主管部门监管。   教育系统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研究与使用的兽医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由实验室上级主管部门监管。   其它(协会、企业、公司)单位内设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研究与使用的兽医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由设定单位监管。   三、培训工作   江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各设区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兽医实验室、省直科研系统、省直教育系统兽医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管人员的技术培训。   各设区市负责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兽医实验室、市直科研系统、市直教育系统兽医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管人员的技术培训。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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