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与建设评价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海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海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1/01 颁布日期: 2010/06/11
颁布机构: 海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海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1/01
颁布日期: 2010/06/1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与建设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0﹞6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   为客观评价我省各市、县人民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及成效,全面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问责制的落实,省政府决定开展生态保护与建设评价工作。《海南省生态保护与建设评价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海南省生态保护与建设评价暂行办法   一、评价目的   客观评价我省各市、县人民政府履行生态保护与建设责任的情况,以及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成效,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推动海南生态省和国际旅游岛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评价对象   本暂行办法评价对象为我省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和近岸海域水质状况,林业生态建设与森林资源保护绩效,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城镇建成区绿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节能降耗绩效。   四、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包括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近岸海域水质达标率、林业生态建设与森林资源保护绩效、生活垃圾处理率、城镇建成区绿地率、COD(化学需氧量)和SO2(二氧化硫)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绩效、节能降耗绩效。   (一)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包括县城以上城市(镇)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及二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具体计算方法为:   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一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二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 /2]×100%。其中:一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水质达标次数/监测次数;二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水质达标次数/监测次数。   (二)近岸海域水质达标率。指考核年内水质达标次数占水质监测总数次数的比率。水质是否达标以该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目标衡量。具体计算方法为:   近岸海域水质达标率=(水质达标次数/水质监测次数) ×100%。   (三)林业生态建设与森林资源保护绩效。主要从人工造林任务完成率、森林火灾受害率、林业有害生物无公害防治率、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率和生态公益林变化率五个方面考核。林业生态建设与森林资源保护绩效评价结果直接采用省林业局依据其考核办法统计核算结果。   (四)节能降耗绩效。包括年度单位GDP(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电耗降低率,“十一五”万元GDP能耗降低率,年度单位工业产值能耗降低率等,直接采用按《海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考核的结果。   (五)生活垃圾处理率。包括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渗滤液达标处理率,采用《海南省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考核办法》中“生活垃圾处理指数”,该指数的计算结果即为“生活垃圾处理率”。计算方法与原办法相同。   (六)城镇建成区绿地率。指城镇建成区内园林绿地面积与城镇建成区面积的比率。计算方法为:   城镇建成区绿地率=城镇建成区内园林绿地面积/城镇建成区面积×100% 。   (七)COD和SO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绩效。指年度主要污染物COD和SO2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采用《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与《海南省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实施方案》中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指标”作为考核指标。   五、指标核算   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近岸海域水质达标率,COD和SO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绩效评价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生活垃圾处理率和城镇建成区绿地率评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节能降耗绩效评价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林业生态建设与森林资源保护绩效评价由省林业局负责。   六、评价方法   将全省18个市、县分成沿海市县和中部市县两类(见附件1)。中部6个市、县考核“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林业生态建设与森林资源保护绩效、生活垃圾处理率、城镇建成区绿地率、COD和SO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绩效、节能降耗绩效”6项指标;沿海12个市、县在上述6项指标基础上,增加“近岸海域水质达标率”1项指标。根据各市、县实际绩效,分3档(优、中、差)进行评价(见附件2)。   七、等次评定   在单项评价指标评价结果基础上,对各市、县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按如下标准评定:   优:沿海市县4个以上(含4个)、中部市县3个以上(含3个)的指标为“优”等次,且没有指标为“差”等次的;   差:沿海市县4个以上(含4个)、中部市县3个以上(含3个)指标为“差”等次的;   中:介于综合评价“优”与“差”等次之间的。   八、评价时间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评价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于10月进行。各指标评价取上两个年度考核结果的平均值。各指标评价负责单位应在本评价工作组织年度的10月份前将各指标考核结果报送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应于当年10-11月完成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上报省政府。   九、结果使用   评价结果作为省政府评价市、县政府履行生态保护与建设责任情况的依据。省政府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单位。   十、实施时间   本暂行办法从2010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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