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海南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8/10/01 |
颁布日期: |
2008/09/16 |
颁布机构: |
海南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8/10/01 |
颁布日期: |
2008/09/16 |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建设[2008]204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联系,联系电话:65390669。
海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和实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测评标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用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能效标识,是指依据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 下列民用建筑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
(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申请国家级或省市节能示范工程的民用建筑;
(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五)自愿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民间建筑项目。
第五条 其他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的机构须具有资格证书。具体办法见《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省级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应在获得建设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后,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并对能效测评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省建设主管部门将对其认定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其测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的理论值和实测值。
(一)建筑能效理论值。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根据工程设计、施工情况,提出该建筑的建筑能效理论值;
(二)建筑能效实测值。建筑项目投入使用一定期限内,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有建筑能效测评资格的测评机构对该项目的围护结构、空调、照明、电气等能耗情况进行统计、检测,获得建筑能效的实测值。
第十条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技术标准为《海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另发)。按测评结果,将民用建筑能效水平划分为5个等级并以星级为标志( 级~ 级)。
第十一条 民用建筑能效标识由标志和证书组成,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格式和内容,并监制。具体样式见附件。
第十二条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申请及标识的核发。
(一)按《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属节能登记范围的民用建筑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专门的机构对民用建筑进行能效测评和标识的核发;属节能评估范围的民用建筑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筑能效理论值核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有效期为一年;
(三)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标识到期前两个月内,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更新能效测评标识。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筑能效实测值核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该标识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 建筑所有权人应将获得的能效测评标识在建筑物明显位置张贴。
第十四条 建筑能效测评收费标准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商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重新申请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一)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二)主要用能设备更新置换;
(三)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有效期结束。
第十六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可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一)对建筑能效测评结果有异议的;
(二)对建筑能效标识有异议的;
(三)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诉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建设单位和其能效测评机构出具必要的证明资料;
(二)另行指定能效测评机构实施仲裁,并依据仲裁结果进行处理;
(三)经查实,能效测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确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变更建筑物的能效标识。
经查实,省建设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
NO:000000S000000
附件
建 筑 能 效 测 评 等 级 证 书
jian zhu neng xiao ce ping deng ji zheng shu
建筑名称:
测评机构:
测评等级:
测评时间:2008年12月(有效期五年)
海南省建设厅
二○○ 年 月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内容
建筑基本信息
建筑名称
建筑类型
所属气候区
建筑所在地
竣工时间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层 数 XX综合楼
公共建筑
夏热冬暖地区
XX市XX路XX号
2006年7月
XX万平方米
XX万平方米
地上24层.地下3层
建筑能效理论值
基础项 规定项 选择项
单位面积
空调耗能量 KW*h/(m2*a)
节能率
(理论值) 围护结构 □
节能性能
空 调 □
节能性能 可再生能源 □
自然采光与通风设计 □
新型节能技术和产品 □
用能管理 □
满足要求 70分
建筑能效理论值
基础项 规定项 选择项
单位面积
空调耗能量 KW*h/(m2*a)
节能率
(理论值) 室内舒适度 □
空调系统
运行效率 □ 可再生能源设备应用效果 □
新型节能技术
和产品应用效果 □
用能管理 □
满足要求 7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