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综合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海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海南省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8/11 颁布日期: 2010/08/11
颁布机构: 海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海南省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8/11
颁布日期: 2010/08/1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0〕9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综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海南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综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精神,切实推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确保空气环境质量的优良态势,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空气质量为目的,以增强区域环境保护合力为主线,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手段,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区域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坚持属地管理与区域联动相结合,提升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   二、工作目标和防控重点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建立全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大气环境质量保持2010年水平。   (四)防控重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行业是火电、钢铁、石化、水泥、化工等,重点企业是对区域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企业,需解决的重点问题是酸雨和光化学烟雾污染等。   三、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   (五)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厂。加强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控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等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建设。   (六)优化区域工业布局。建立产业转移环境监管机制,加强产业转入地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的环保监管,防止污染转移。在城市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   (七)推进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完善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企业使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确保电力、钢铁、水泥、有色金属、造纸、粘土砖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期完成。   四、加大重点污染物防治力度   (八)强化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制度。提高火电机组脱硫效率,贯彻执行国家火电厂脱硫设施特许经营制度。加大钢铁、石化、有色等行业二氧化硫减排工作力度。执行国家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制度。制定区域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目标。   (九)加强氮氧化物污染减排。执行国家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应根据排放标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建设烟气脱硝设施,已有火电厂应预留烟气脱硝设施空间。推广工业锅炉低氮燃烧技术,重点开展钢铁、石化、化工等行业氮氧化物污染防治。   (十)加大颗粒物污染防治力度。使用工业锅炉的企业以及水泥厂、火电厂应采用袋式等高效除尘技术。强化施工工地环境管理,在施工场应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加快我省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到2015年散装水泥使用比例应达50%。在海口、三亚两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基础上,督促其出台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管理规定,并积极做好其它市、县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工作。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工作,提高城市道路清洁度。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减少城区裸露地面。   (十一)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从事喷漆、石化、制鞋、印刷、电子、服装干洗等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作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污染治理。推进我省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积极开展现有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并确保达标运行;新增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应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才能投入使用。严格控制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   五、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十二)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改善城市能源消费结构,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推广力度,并做好我省生物柴油的推广使用工作,逐步提高城市能源使用比重。继续推进清洁能源行动,积极开展清洁能源利用示范。推进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发展农村清洁能源,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生物质成型燃烧技术,大力发展农村沼气。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确保城市周边、交通干线、机场周围空气质量。鼓励采用节能炉灶,逐步淘汰传统高污染炉灶。   六、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十三)提高机动车排放水平。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禁止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的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继续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加速我省“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淘汰进程,积极发展新能源汽车,加快海口市“十城千辆”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工作。   (十四)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对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专项整治。依法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建立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系统。研究制定我省稳态简易工况法和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限值的地方标准。   (十五)加快车用燃油清洁化进程。在我省全面实施国Ⅲ汽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国家更高标准的车用燃油。   (十六)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公共汽车专用道(路)并设置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改善居民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鼓励居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积极推进公交车辆油改气工程。   七、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管体系   (十七)强化城市空气质量管理。各市、县政府应制定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方案,防止空气质量下降。   (十八)加强区域环境执法监管。加强国控、省控重点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并大力推进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联网建设。   八、加强空气质量保障能力建设   (十九)加大资金投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着力推进重点治污项目和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   (二十)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制定并实施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严格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择机推进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工作。完善区域生态补偿政策,研究对空气质量改善明显地区的激励机制。   九、加强组织协调   (二十一)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协调机制。成立协调组织机构,下设办公室,不定期召开由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政府参加的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本省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二十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市、县政府是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责任单位和企业,强化监督考核。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落实意见,督促和指导市、县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十三)完善考核制度。省级环保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和城市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向社会公布。对未按期完成规划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严重恶化的城市,严格控制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二十四)加强宣传教育。组织编写大气污染防治科普宣传和培训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动员和引导公众参与区域大气污染联防工作。定期公布区域空气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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