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督查考核办法
颁布机构: |
海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5/09 |
颁布日期: |
2008/05/09 |
颁布机构: |
海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5/09 |
颁布日期: |
2008/05/09 |
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督查考核办法
(琼府办[2008]63号 二○○八年五月九日)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重大决策,确保《海南省“十一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总体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十一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以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责任书》的工作目标,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过程的督查考核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督查考核,是指受省政府委托,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活动。
第三条 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督查考核的内容为《海南省“十一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总体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以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责任书》的内容。考核的对象为各市、县人民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下同)主要负责人、有关项目参与单位和项目建设情况。
第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接受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督查考核。
第五条 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督查考核工作由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派员参加。
第六条 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督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征地,工程勘察,初步设计与概算,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监理、重大设备采购招投标等工作按期完成情况;
2.项目建设技术标准落实情况;
3.按责任目标规定的时间完成建设任务情况。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资金筹措、落实情况
1.项目建设本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2.项目运营本级财政资金补贴落实情况;
3.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与单位投资成本控制情况;
4.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制定、费用收缴及管理使用情况。
(三)建设效能情况
1.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情况;
2.渗滤液(烟尘)处理达标排放情况;
3.场、站、收集转运系统配套及收集率情况;
4.建设规模与城镇实际垃圾产量匹配情况。
(四)工程质量情况
1.工程质量合格率及优良率情况;
2.设备质量及安全可靠情况;
3.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等执行情况;
4.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情况。
(五)组织保障情况
1.结合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2.项目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及分工负责情况;
3.根据省政府确定建设目标落实本级目标考核管理的情况。
(六)廉洁自律情况
1.执行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2.目标责任人廉洁自律情况。
第七条 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督查考核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与规范进行,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督查考核实行督查与考核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抽查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督查是根据建设与运营的不同阶段,在自查、自评基础上,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询问相关情况、实地勘查等形式进行,并提出督查意见。
被督查单位应按照督查意见,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工作情况书面汇报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考核是依据《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责任目标,分四个方面十三个子项进行年度考核,总分为100分(见附表)。若年度考核内容空缺,总分值不足100分时,按实际考核内容分值的百分比折算计分。
第十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督查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并于每月底将情况报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的组织抽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全省。对工作主动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执行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未予整改的或连续两次被通报批评的单位,责成其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第十一条 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责任目标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市、县人民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每年的12月由省统一组织考核。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或者实际考核内容分值在85%以上的市、县,省政府予以通报表彰。考核得分在65分以下或者实际考核内容分值在65%以下的市、县,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市、县目标签约人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第十二条 对工作执行不力、工程进展缓慢,未能完成目标的市、县人民政府,其园林城市(省级)的创建、文明城市、最佳人居环境奖、卫生模范城、环保模范城和“椰岛杯”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评比一律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 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市、县人民政府本级配套资金未能足额到位的,下年度从省财政转移支付中等额扣除。
第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督查考核办法,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督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