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的通知

颁布机构: 海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海南省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6/10 颁布日期: 2010/06/10
颁布机构: 海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海南省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6/10
颁布日期: 2010/06/10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的通知 (琼府〔2010〕4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0年内全省不再审批、核准、备案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扩大产能的项目,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二、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和建成项目,有关部门或当地市、县政府要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违反规定的,要采取停电、停水措施。   三、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   四、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要在2010年7月底前对已经批准的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项目和执行的价格政策等情况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五、省政府将于2010年底前对各市、县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情况组织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一○年六月十日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