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海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6/10 |
颁布日期: |
2010/06/10 |
颁布机构: |
海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6/10 |
颁布日期: |
2010/06/10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的通知
(琼府〔2010〕4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0年内全省不再审批、核准、备案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扩大产能的项目,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二、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和建成项目,有关部门或当地市、县政府要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违反规定的,要采取停电、停水措施。
三、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
四、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要在2010年7月底前对已经批准的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项目和执行的价格政策等情况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五、省政府将于2010年底前对各市、县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情况组织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