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规范省外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来琼施工作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05/11/24 |
颁布日期: |
2005/11/24 |
颁布机构: |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05/11/24 |
颁布日期: |
2005/11/24 |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省外电梯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来琼施工作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1月24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省外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来琼施工作业,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外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取得电梯安装、维修许可证,方准在我省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业务,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具备安装、改造、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转包或分包。
二、省外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来琼开展相关业务之前,应按附件的要求填写《省外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许可证验证申报书》,到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办理许可证验证申报事项。
三、尚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电梯安装单位在办理安装开工告知时,所安装的电梯在质量保证期内必须委托给省内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承担,才能保证电梯投用后至少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四、省外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琼开展业务,既可以总公司的名义开展,也可以分公司的名义开展,但必须保证以其名义开展的总公司或者分公司已经取得相应许可。
五、省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我省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设立分支机构,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置24小时服务维修救援电话,一旦发生困人或伤亡事故,应做到30分钟之内赶到现场;
(三)配备符合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要求的技术人员,取得电梯维修保养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不少于6人,检验员不少于2人;
(四)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工具、量具和检测设备;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