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关于修改《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
颁布机构: |
海口市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海口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8/18 |
颁布日期: |
2010/08/18 |
颁布机构: |
海口市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海口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8/18 |
颁布日期: |
2010/08/18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18日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0年6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0年8月18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市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市容管理、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二、第五条修改为:“春节、元宵节、国庆节等节日及重大庆典活动期间,确需在本市城市建成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具体燃放时间、地点、种类和安全标准等事项;烟花爆竹的销售时间、地点和种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三、第六条修改为:“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第七条修改为:“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携带或者夹带烟花爆竹的,没收非法携带、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第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