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厦门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10/01 |
颁布日期: |
2006/08/08 |
颁布机构: |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厦门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10/01 |
颁布日期: |
2006/08/08 |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建科〔2006〕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推动建设领域新技术进步,更好地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特制定《厦门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八月八日
厦门市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建设领域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我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专家论证并发布以及对落后技术进行限制、禁止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如下新技术进行推广应用发布:
(一)建设部和福建省建设厅发布的推广应用新技术;
(二)经市土木建筑学会组织专家论证认为适宜在我市推广应用的新技术;
(三)国家、我省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墙材、节能新技术等“四节一环保”新技术。
(四)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果鉴定的新技术。
经发布的新技术可发给《厦门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证书》(简称《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前,实施单位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
第四条 我市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发布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科技政策和技术发展方向,符合《技术公告》要求,有利于促进建设行业技术进步;
(二)与本地工程建设条件、技术应用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等相适应;
(三)知识产权清晰;
(四)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相关技术文件,如工法、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家标准等。
第五条 在我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投入使用出现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问题,经市土木建筑学会组织专家论证认定产生问题的原因为非人为因素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专家论证意见;构成安全隐患的,予以撤销发布和《证书》,并向有关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条 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新技术和建设部、福建省建设厅发布的限用、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厦门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简称《目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目录》有效期为二年。
第七条 我市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等使用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新技术。
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达总造价50%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等予以表彰,并根据参与方要求记录良好信用档案。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达到预算价50%以上且采用的主要技术为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经市建设系统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后,依法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直接委托采用新技术或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 我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工作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市科技主管部门指导。经发布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及时告知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我市建设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和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和企业可以比照相关条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鼓励推广应用建设领域的新材料、新工艺的企业积极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给予优先扶持。
第十二条 对已公布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或产品,建设工程参与方不得在工程中设计和使用。
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将其列入审查内容,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应对所监督或监理的工程是否使用落后技术或产品进行核查监督或监理。
凡工程中使用明令禁止的落后技术或产品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计入不良信誉记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