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汀溪水库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厦门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厦门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5/09/19 |
颁布日期: |
2005/09/19 |
颁布机构: |
厦门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厦门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5/09/19 |
颁布日期: |
2005/09/19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等部门关于汀溪水库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05]238号)
同安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汀溪水库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九月十九日
汀溪水库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由于流域内规模化生猪养殖大量增加,养殖污水大量超标排放,造成汀溪水库水质日益下降,严重影响了同安、翔安两区生产生活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区有关部门深入调查取证,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提出如下整治实施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1、限期解决生猪养殖污染问题。汀溪水库流域内污染严重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生猪存栏数20头以上)的设施9月底前全部拆除,在今年底前全面完成污染整治问题。整治后,汀溪水库流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养殖设施。针对生猪养殖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相关部门要举一反三,认真谋划,加强对养殖户的宣传,做到统一规划,有序养殖,提高无害化、生态化养殖水平。
2、限期改善汀溪水库水质。到2005年年底,汀溪水库水质要达到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要求,让同安、翔安两区人民群众喝上放心的饮用水。
二、成立整治工作小组
为顺利实施汀溪水库污染整治,整治工作由市水利局负责牵头,同安区政府和市农办、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等部门联合组成整治工作小组,负责汀溪水库污染整治的具体工作(各部门的分工详见附表1)。
三、污染整治步骤
1、限期解决生猪养殖污染问题。
(1)全面普查流域内生猪养殖规模。经同安区政府调查,流域内共有7个行政村,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生猪存栏数20头以上)133个,生猪存栏数10402头,猪舍25871.77平方米;分散养殖户844户(生猪存栏数20头以下),生猪存栏数5091头。生猪总存栏数15493头(详见附表2)。
(2)9月底以前,全面拆除流域内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拆除规模以上的生猪养殖场由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对象参照岛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方案,只补助猪舍,不补助猪苗;补助标准参照同安区城南开发区拆除猪场补助标准。具体拆迁补助方案由同安区人民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
(3)年底前流域内分散养殖的农户,要求建设沼气池或推广发酵猪舍零排放,养殖污水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才能排放,禁止养殖户利用泔水养猪。
根据原有沼气池建设政策,由养殖户自己组织人员进行沼气池或发酵猪舍零排放设施施工,建成后向同安区政府提出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按户用型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方案由同安区政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从2006年开始,在流域内没有建立沼气池或发酵猪舍设施的养殖户,不得再进行生猪养殖。
2、治理农业面源污染。
积极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和种植方法,发展生态农业,积极推广应用高效低毒农药、有机肥,逐步减少氮磷肥的使用量,引导农民实施生物或物理防止病虫害等技术,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此项工作由市农业局负责。
3、清理库区水面污染。
(1)修建水库大坝栏杆,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水库;刷制固定宣传标语,提高群众珍惜水源、保护水源的意识。
(2)组织人员打捞水面漂浮物;积极采用生物、生态等技术,及时清除水藻生物。
(3)在不影响防洪入库溪、渠口设置栏污网闸,拦截上游漂浮物,并定期清除。
以上工作由汀溪水库管理处负责。
4、将西源村引水渠由明渠改为暗涵,拦截西源村的生活和养殖污水排入水库。此项工作由市水利局负责。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为巩固这次整治成果,必须建立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防止汀溪水库水质再次受到污染。主要有:
1、定期会商制度。由市水利局牵头,同安区政府、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部门配合,建立定期会商制度,互相通报本单位掌握的信息,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同安区政府发出禁止污染饮用水源的通告,在通告发出之日起不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养殖场等污染水源的行为。
3、加强执法。由同安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市水利局配合,对污染水库的违法行为,特别是生猪养殖的污染行为,要坚决按照《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
4、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定期打捞制度。汀溪水库管理处要安排专人,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定期打捞制度。要及时教育、劝阻进入库区游泳的市民。对不听劝阻者,及时报告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给予电视等媒体曝光。经调查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报相关区政府和工作单位。
5、定期监测水质。市环保局、市水利局要对水库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并向相关单位通报。
6、同安区研究制定养殖户生活出路问题,妥善引导生猪养殖户转产转业。对生猪养殖,市、区农业局要认真谋划,统一规划,做到有序养殖,提高无害化、生态化养殖水平。
7、市农办制定水库库区、重点水源保护区群众搬迁移民、实施造福工程的相关政策,从根本上解决库区污染问题。
五、经费问题
1、对规模化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以及分散养殖户自建沼气池或发酵猪舍零排放设施的资金补助,以同安区政府为主负责,市财政一次性补助同安区220万元(其中由市环保局污染源整治资金安排120万元,市财政支农资金安排100万元)。
2、其他工作经费列入相关部门正常年度安排。
六、整治验收
污染整治成果由整治工作小组负责验收。
1、今年9月30日以前,由养殖户申请,同安区政府对拆除情况进行验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的,予以兑现补助资金。
今年10月1日以后,对未按照要求拆除的猪场,由同安区政府组织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拆除,并不再给予拆除补助。
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拆除总验收。在10月15日前,由整治工作小组对流域内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拆除情况进行验收,具体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农业局、财政局配合实施。
2、2006年1月15日,由同安区政府组织人员对家庭少量养猪的农户要求建沼气池或发酵猪舍设施的情况进行验收,如发现没有建沼气池或发酵猪舍设施仍在养殖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给予拆除。
附表1
汀溪水库污染整治分工及时间表
┌──┬─────────┬──────┬──────────────┬───────┐
│序号│ 项目 │ 主办单位 │ 协办单位 │ 完成时限 │
├──┼─────────┼──────┼──────────────┼───────┤
│ 1 │猪场拆除工作 │同安区政府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2005年9月30日 │
├──┼─────────┼──────┼──────────────┼───────┤
│ 2 │普及家庭沼气池 │市农业局 │同安区政府 │2005年12月30日│
├──┼─────────┼──────┼──────────────┼───────┤
│ 3 │清理库区水面污染 │汀溪水库管理│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2005年7月31日 │
│ │ │处 │ │ │
├──┼─────────┼──────┼──────────────┼───────┤
│ 4 │西源引水渠明改暗 │市水利局 │汀溪水库管理处 │2005年12月30日│
├──┼─────────┼──────┼──────────────┼───────┤
│ 5 │发出禁止污染水源通│同安区政府 │ │2005年8月31日 │
│ │告 │ │ │ │
├──┼─────────┼──────┼──────────────┼───────┤
│ 6 │农业面源污染 │市农业局 │同安区政府 │ │
├──┼─────────┼──────┼──────────────┼───────┤
│ 7 │污染现象执法 │同安区政府 │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 │
├──┼─────────┼──────┼──────────────┼───────┤
│ 8 │水质监测 │市环保局 │市水利局 │ │
├──┼─────────┼──────┼──────────────┼───────┤
│ 9 │造福移民工程 │市农办 │市财政局、同安区政府 │ │
└──┴─────────┴──────┴──────────────┴───────┘
附表2
汀溪水库流域内生猪养殖调查汇总表
单位:户、头、平方米
┌──┬─────────────┬────────┬───┐
│村别│规模养猪场(生猪存栏数20头│ 分散养殖户 │生猪总│
│ │ 以上) │(生猪存栏数20头│存栏数│
│ │ │ 以下) │ │
│ ├────┬───┬────┼────┬───┤ │
│ │养殖场数│存栏数│猪舍面积│养殖户数│存栏数│ │
├──┼────┼───┼────┼────┼───┼───┤
│五峰│ 10 │ 3122 │4566.78 │ 220 │ 2120 │ 6234 │
├──┼────┼───┼────┼────┼───┼───┤
│汪前│ 3 │ 380 │ 714.47 │ 120 │ 470 │ 1628 │
├──┼────┼───┼────┼────┼───┼───┤
│造水│ 5 │ 848 │1447.52 │ 173 │ 1191 │ 2343 │
├──┼────┼───┼────┼────┼───┼───┤
│西源│ 13 │ 2080 │ 5887 │ 109 │ 409 │ 2934 │
├──┼────┼───┼────┼────┼───┼───┤
│古坑│ 3 │ 1150 │ 4734 │ 122 │ 634 │ 1784 │
├──┼────┼───┼────┼────┼───┼───┤
│半岭│ │ │ │ 65 │ 179 │ 202 │
├──┼────┼───┼────┼────┼───┼───┤
│前格│ 1 │ 280 │ 500 │ 35 │ 88 │ 368 │
├──┼────┼───┼────┼────┼───┼───┤
│合计│ 133 │10402 │25871.77│ 844 │ 5091 │1549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