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水系生态蓝线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厦门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厦门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7/12/27 颁布日期: 2017/12/27
颁布机构: 厦门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厦门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7/12/27
颁布日期: 2017/12/27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水系生态蓝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府办〔2017〕2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水系生态蓝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7日   厦门市水系生态蓝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水系保护与管理,改善生态及人居环境,确保水工程运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系生态蓝线,是指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水库、溪流和输水管渠等地表水体的保护和控制地域界线。   第三条 水系生态蓝线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规划行政、水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蓝线的划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水系生态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水系生态蓝线管理和对违反水系生态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水系生态蓝线划定   第五条 水系生态蓝线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水系生态蓝线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做好与其他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有效衔接;   (二)统筹考虑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确保水工程安全,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   (三)符合城市发展总体目标;   (四)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要求;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   第七条 水库、溪流、输水管渠等水系,按照以下原则划定生态蓝线:   (一)水库:水库生态保护蓝线范围为水库校核洪水位线外延30米确定,大坝部分为其周边外延50米确定;   (二)溪流:有堤防段的溪流,规划城市建设区按照堤防堤脚外沿线外延不少于30米确定,非规划城市建设区段按照堤防堤脚外沿线外延不少于15米确定;无堤防段的溪流,规划城市建设区按照防洪岸线外延不少于30米确定,非规划城市建设区段按照防洪岸线外延不少于15米确定;   (三)输水管渠:原则上按照输水管渠的保护范围确定。   首次划定蓝线,局部与已实际用地重叠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部门协商调整。   第八条 水系生态蓝线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区级人民政府意见。   水系生态蓝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因城乡规划建设发展需要调整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调整后的水系生态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乡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后的水系生态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九条 在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划定的水系生态蓝线,落实水系生态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 第三章 水系生态蓝线管理   第十条 各区政府负责水系生态蓝线的实施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将水系生态蓝线纳入“多规合一”平台,并进行规划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系生态蓝线的监督;环境保护、城管执法、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市政园林和港口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系生态蓝线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履行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 在水系生态蓝线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破坏水系,从事与防洪排涝、水环境保护要求不相符合的活动;   (二)擅自建设与防汛排涝、湿地保护、水源工程安全无关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水体的行为;   (四)擅自填堵、占用水系生态蓝线范围的行为;   (五)影响水系生态蓝线保护范围内设施安全的爆破、取土和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十二条 在水系生态蓝线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建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还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涉及水系生态蓝线管理范围内用地的项目,在项目策划过程中应当征求国土资源、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水系生态蓝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改建和扩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制订迁移或者拆除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系生态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或者破坏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水系生态蓝线控制范围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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