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厦门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07/05/29 颁布日期: 2007/05/29
颁布机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厦门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07/05/29
颁布日期: 2007/05/29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 (厦建工〔2007〕8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加快特种设备登记工作的通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现就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特种设备拆装作业监管   特种设备安装、拆除作业过程是事故多发期,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按下列要求加强安装、拆除作业管理:   (一)从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拆装专业队伍(含生产厂家),必须具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总承包企业自行从事承包项目工程特种设备拆装的,应组建专业拆装队伍,按专业拆装单位要求加强内部管理。   (二)特种设备拆装作业人员必须是拆装单位内持有《建筑起重机械拆装、操作人员岗位证书》,并由拆装单位为其缴纳“两金”(即社保、医保)的自有职工。   (三)特种设备拆装作业前,使用单位应与拆装单位签订特种设备拆装项目分包合同,明确双方职责,并确定拆装项目负责人,以便统一指挥、管理拆装作业。拆装单位应编制拆装专项施工方案,经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并认真落实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拆装专项施工方案,认真查验、核对特种设备拆装单位资质、拆装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含继续教育证书)及拆装单位为其缴纳“两金”的凭证,杜绝挂靠安装现象。   (四)特种设备拆装作业时,拆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拆装作业人员应佩带贴有照片的胸卡。总承包单位设备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督和检查。工程监理单位应逐个核对拆装作业人员,并对拆装作业实行过程旁站监理。   二、 加强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活动监管   从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监督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检验资质,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 2006]59号)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DBJ 13-67-2005)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对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结论负责。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停止使用;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在从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活动中,未认真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DBJ 13-67-2005)要求进行检测检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 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下列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1、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度;   2、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   3、定期保养、维修制度;   4、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5、事故应急求援预案等。   (二)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对设备进行移位、顶升、附着的,应当由有相关资质的安装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塔吊安装高度达到60米以上,施工电梯安装至最终高度后,在重新验收前应再次检验检测。   (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岗位工作。   (四)施工电梯卸料平台搭设必须符合《福建省建设省关于发布建筑施工参考图册<施工电梯、井字架卸料平台及防护门搭设>的通知》(闽建建[2003]23号)要求。塔吊接转料平台底座必须采用型钢制作。   四、 加强对在用物料提升机的使用安全管理   各有关单位对目前仍在建筑工地使用的井字架、龙门架物料提升机,要加强淘汰前的使用安全管理,认真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杜绝在淘汰前出现安全生产事故。   五、 强化特种设备拆装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为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拆装作业操作规程,加强拆装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规范拆装作业行为,决定在6月份“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举办两期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拆装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强化培训班。为不影响工作,培训时间安排在晚上进行,每期培训20课时,培训合格后由我局发给接受继续教育证书。培训工作委托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协会建筑机械分会实施,具体事项另行通知。今后特种设备拆装作业人员每年均应接受一次继续教育强化培训。自8月1日起,未参加继续教育强化培训的特种设备拆装作业人员,不得在我市从事特种设备拆装作业。工程监理单位在特种设备拆装作业前应认真核验拆装作业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   六、 加强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和使用备案工作   (一)认真做好注册登记审核把关工作。国家和我省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不得注册登记;对使用年限超过省厅《建筑施工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技术政策》(闽建科〔2003〕28号)规定要求的,必须具有法定检测检验单位出具的型式检测合格报告,方可注册登记;特种设备产权、租赁和使用单位应当对提供的登记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能够提供符合闽建建[2005]52号文件规定要求的登记材料或有效证明的特种设备,各地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即时予以注册登记。   (二)认真做好现场使用备案登记工作。工程监管部门要克服“重注册、轻备案”的倾向,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及开展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核查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办理情况。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使用合格的特种设备,事前严格把关,对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禁止进入工地安装。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经检验检测及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备案登记。未办理使用备案登记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七、 明确职责,加大监管力度   加强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是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管,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施工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各区建设局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力度,加快推进注册登记和使用备案工作,加强对施工现场特种设备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确保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对施工总承包、监理企业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出租单位出租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拆装队伍、检测检验机构无资质、资格,作业人员无《岗位证书》和《再教育证书》、违章冒险作业、违规检测检验、现场使用未经注册登记和使用备案登记、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要责令停止安装、检测或使用,并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给予处理。   附件: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加快特种设备登记工作的通知(略)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