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厦门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厦门市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06/10/21 颁布日期: 2006/10/21
颁布机构: 厦门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厦门市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06/10/21
颁布日期: 2006/10/21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质监局关于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06〕2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的安全监管工作,坚决打击非法制造和使用土制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行为,防止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质监局牵头制定的《厦门市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质监局)   为巩固近年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贯彻落实市政府2006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继续打击非法制造、安装和使用、改造土制起重机械行为,进一步有效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严防事故发生,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开展土制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189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6﹞165号)的要求,制定我市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我市成立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成名单如下:   组 长:陈永茂(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吴春生(市质监局副局长)       郭景宗(市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郭俊胜(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       白国华(海沧区副区长)       黄炳文(集美区副区长)       郭永辉(同安区副区长)       洪国平(翔安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吴春生(市质监局副局长)   副主任:陆文武(市质监局处长)   成 员:张福发(市安监局处长)       周荣洲(市国土房产局处长)       洪清志(市安监局主任科员)       肖忠文(市国土房产局主任科员)       叶文一(市质监局科员)   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联系人:叶文一,联系电话/传真:2699841/2699838。   二、整治工作目标   查清和掌握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数量、分布和安全状况,强化使用单位法人治理责任,查处和销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最大限度消除设备事故隐患,为非煤矿山开采作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建立健全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三、整治工作任务   从今年9月开始,用近1年时间完成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普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杜绝无证使用,实现所有符合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纳入规范管理,持证使用。同时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桅杆起重机行为,堵住非法生产的源头。   四、整治要求   (一)质监部门负责在闽政办﹝2006﹞189号颁布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的整治工作。   1、无证桅杆起重机必须委托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的桅杆起重机必须符合《矿山用桅杆起重机》(DB35/T681-2006)标准要求,经厦门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所验收检验合格后,由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纳入监管。   2、对整改(检验)不合格的或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给予处罚。质监部门应将以上处理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建议相关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二)对《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6﹞165号)列入新、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的非煤矿山企业,质监部门应对其使用的无证桅杆起重机进行逐台核实,并责令限期按整治要求第(一)款第1点规定进行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检验)不合格的,质监部门将相关情况汇总并通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对此类企业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不予通过,不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未列入新、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的非煤矿山企业,各区人民政府要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坚决实施关闭,取缔其使用的桅杆起重机。   (四)在闽政办﹝2006﹞189号颁布后新增的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必须是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制造、安装、改造的起重机,并按照福建省地方标准《矿山用桅杆起重机》(DB35/T681-2006)以及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编制的《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检验技术文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一律不得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单位制造、安装、改造的桅杆起重机。   对整治中发现的非法制造、安装、改造桅杆起重机行为,质监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堵住土制起重机械生产的源头。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6年9月)   各区人民政府应成立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设立工作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并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9月30日前,各区应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及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普查整治阶段(2006年10月-2007年6月)   各区整治领导小组应严格按整治要求,组织相关部门查清辖区内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数量和分布,逐台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治工作按时完成;每月5日向市整治领导小组报告上个月工作进展情况,并填报《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进度表》(附件2)。   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时,必须认真核对每一台设备,填写《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普查整治登记表》(见附件1),不能单凭使用单位口头汇报,确保整治工作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不遗漏一台设备。   整治过程应做实整改、监督检验、注册登记等环节,确保不漏检一个企业、一台设备。市、区对大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普查整治结果,各镇政府(街道办)要予以确认,特别是土制桅杆起重机的数量、分布、整改等情况要认真掌握、跟踪督查。   (三)验收阶段(2007年7月)   各区整治领导小组应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市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在7月20日前对各区的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做好全面总结,于2007年7月底前将整治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和省质监局,并做好省级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在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过程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六、工作方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的专项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市政府2006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要求的具体行动,整治工作的完成情况列入今、明两年各区、镇(街道)两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评项目。各级政府要切实把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成立整治领导小组,积极组织力量,明确责任,认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迅速在全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广泛宣传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桅杆起重机的意义和重要性,及时追踪报道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曝光检验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利用公开电话、举报信箱、发动群众举报非法使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桅杆起重机行为,进一步推动整治工作开展。   (三)加强协调,积极配合。质监、安监、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密切协作。质监部门根据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提供非煤矿山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严格按方案要求做好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安装、改造桅杆起重机行为;安监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工作,桅杆起重机整治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安全许可证》;国土资源、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对非煤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关闭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   (四)做好服务指导、跟踪落实,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在整治工作中,应采取"疏堵结合,以堵为主,集中整治,加强服务指导"的方针,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注意服务于当地经济发展。各级质监部门应加强巡查,认真执法,使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并加强对起重机械生产、使用等环节的监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起重机械以及其他特种设备应当主动申请监督检验并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能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五)总结经验,巩固整治成果。各级整治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整治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存在问题,制定相应对策。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积极引导群众使用规范的桅杆起重机,为当地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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