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交通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厦门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厦门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7/12/01 颁布日期: 2007/10/26
颁布机构: 厦门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厦门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7/12/01
颁布日期: 2007/10/26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浪屿风景名胜区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7〕2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鼓浪屿风景名胜区交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鼓浪屿风景名胜区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鼓浪屿风景名胜区交通管理,维护景区交通秩序和旅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公安机关为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内交通车辆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禁止机动车、电瓶车、板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各种交通车辆在鼓浪屿风景名胜区行驶。   确因公共事务、旅游经营、残疾人生活保障等需要使用交通车辆的,应向公安机关申请鼓浪屿风景名胜区通行标识(以下简称景区通行标识)方可行驶。公安机关核发通行标识时,应严格控制,加强管理。   第四条 持有景区通行标识的车辆,应按照景区通行标识确定的时间、路线和停放地点通行和停放。   第五条 持有景区通行标识的杂货运输板车喷涂蓝色,运输建材和土方的板车喷涂绿色,环卫或公共事业自用板车喷涂银白色。   第六条 机动车、电瓶车驾驶人应依法取得驾驶证或操作证;板车操作人员应当经鼓浪屿景区板车管理中心培训,培训合格的发给合格证。   第七条 交通车辆在风景名胜区内通行,不得超过限速标志和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路段,机动车、电瓶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交通车辆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交通车辆在下陡坡和行经交叉路口时,必须减速慢行,礼让过往行人;   (二)转向时,机动车、电瓶车应开启转向灯,板车操作人应伸手示意;   (三)交通车辆途经医院、托老院、学校时,应先停车,确认安全后再慢行通过;   (四)电瓶车在行驶时需提醒行人避让的,应当使用音乐喇叭。   第八条 板车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范:   (一)按步行速度通行,禁止快速溜坡和冲坡;   (二)靠右通行,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严禁酒后操作、单手拉车、倒推车和并列行车;   (三)遇有行人时应主动礼让,使用文明用语提醒,不准高声吆喝、争道抢行,危及行人安全;   (四)装载货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过车身0.2米,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2米,货物必须绑紧扎牢,严禁载人;   (五)按照指定的地点停靠,临时停靠装载货物时应紧靠路边,白天装卸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严禁随意占道停靠,堵塞交通;   (六)按指定的地点集中停放;   (七)统一着装,严禁赤脚赤膊。   第九条 机动车和电瓶车必须依法年审,检验合格方可上路行驶。   第十条 严禁将景区通行标识转让、转借他人,一经发现,收回景区通行标识。   机动车、电瓶车驾驶人以及板车操作人员不得将证件转让或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 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根据《鼓浪屿旅游交通专项规划》在景区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以规范车辆和行人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移动、涂改、私设道路交通设施。   养护、维修道路及因施工影响交通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主管部门报告。养护、维修和施工部门应在现场设置引导交通的标志和安全设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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