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关于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福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州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1/23 |
颁布日期: |
2008/01/23 |
颁布机构: |
福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州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1/23 |
颁布日期: |
2008/01/23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榕政办〔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闽政办[2008]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做好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宣传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主要领导全面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并逐级落实,要在全面贯彻落实过程中发现问题,并及时加以研究解决。
二、组织培训。各级各部门在认真组织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同时,要认真组织基层相关人员集中培训,市应急办将在第一季度组织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从事应急工作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三、完善预案。各级各部门要在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基础上,完善和充实各类应急预案,尚未编制完成的预案,要集中力量组织人员,确定相关责任人进行编制,确保按照省里规定的时限完成。
四、编制规划。省政府下发的“十一五”突发公共事件体系建设规划对我市已下达具体的任务,各级各部门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市应急办,尽快着手编制《福州市“十一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各级各部门要按本通知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实施情况于7月10日前书面报市政府应急办。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