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关于落实突发事故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州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8/06 |
颁布日期: |
2013/08/06 |
颁布机构: |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州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8/06 |
颁布日期: |
2013/08/06 |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突发事故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
(榕安监综〔2013〕210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
近一段时间来,个别县(市)区和单位发生突发事故,首报严重滞后,甚至存在“能不报则不报”的思想,一些突发事故在互联网等媒体传播后才应市局要求上报。为提高突发事故信息报送时效性,现就落实突发事故信息速报机制重申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突发事故信息速报标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突发事故,县(市)区安监局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向市安监局报告。对发生的较大以上突发事故或研判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突发事故,应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市局领导。
(一)原有规定已明确属于应向市局报告的突发事故;
(二)死伤人数一时不明和灾情一时无法核实的以下突发事故:
核定5座以上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核定3人以上船只发生的沉船、触礁、火灾等海(水)上安全事故;已建和在建建筑物发生的倒塌、坍塌、爆炸和火灾事故;非煤矿山发生的爆炸、塌方等安全事故;企业、商场、饭店、危化品运输车辆发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爆炸、中毒、火灾、核辐射泄漏事故;施工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民用航空器发生的飞行事故;客运列车发生的脱轨事故;公共场所发生的拥挤踩踏事件;饮用水源流域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等。
(三)其他。不属于上述范围,但发生时间、地点较敏感,或人员身份特殊,或持续时间较长,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二、突发事故信息速报要求
(一)速报时间。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建立健全辖区突发事故信息速报机制。突发事故信息速报到市安监局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一般事故不得超过2小时。
(二)速报方式。各县(市)区安监局向市安监局速报突发事故信息,可直接报市安监局值班室,紧急情况也可直接报市局领导。
(三)速报内容。对基本情况已明确的突发事故,可先报突发事故类型、时间、地点和简况;对死伤人数和灾情情况不明的突发事故,可先报突发事故时间、地点、类型,有关情况待核实后再作续报。
(四)责任追究。省、市政府和领导以及市局领导从互联网等媒体上得知突发事故信息后,若仍未接到事发地安监部门的速报,市安监局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单位进行书面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落实突发事故信息速报机制的保障措施
1、各县(市)区安监局要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直属单位的指导,保持与重点单位的密切沟通联系,确保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各类突发事故信息,便于快速、高效向市局报告。
2、各县(市)区安监局应指定领导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并保持与市局值班室密切沟通。
3、各县(市)区安监局要主动与党委、政府总值班室以及公安、卫生等有关职能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建立健全突发事故信息沟通机制,做到信息共享、报告同步。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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