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对《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作部分修改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天津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1990/08/28 |
颁布日期: |
1990/08/28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1990/08/28 |
颁布日期: |
1990/08/28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天津市
建筑防火管理办法》作部分修改的通知
(1990年8月28日 津政发〔1990〕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的需要,决定对《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津政发〔1987〕158号)的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原规定“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审查规划时,须吸收公安消防机构的人员参加。”现修改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审查规划时,须吸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人员参加。”
二、第十九条原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情节,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