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项目备案有关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7/01/15 颁布日期: 2007/01/15
颁布机构: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7/01/15
颁布日期: 2007/01/15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项目备案有关意见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市[2007]25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项目备案管理,统一标准,提高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拟出让土地应达到“净地”条件。制定土地出让方案前,区县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应进行现场查勘,确保拟出让土地为“净地”,并在出让方案中说明现场查勘情况。   根据规划需要,土地出让范围内确需保留房屋、树木以及构筑物等设施的,应在出让方案中说明。   二、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拟出让地块土地权利人应变更为政府收购储备机构;根据规划需要,土地出让范围内确需保留房屋、构筑物等设施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及相关设施的使用人应变更为政府收购储备机构。   三、控制土地出让规模。为防止出让土地闲置,出让地块宗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20公顷,开发建设期不得超过3年。   四、规范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出让方案中应当明确土地评估确认价格,以及由土地收购整理成本、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政府净收益三项之和组成的计算价格,出让底价不得低于上述价格,并应按上述价格中的最高价确定。   五、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营性开发用地出让方案备案登记申请表;   (二)土地出让方案;   (三)区县政府的批复文件;   (四)拟出让土地的权利人为政府收购储备机构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确需保留房屋、构筑物等设施的,还应提供权利人为政府收购储备机构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其他证明;   (五)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六)《天津市区县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管理办法》(津国土房地市〔2006〕605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   备案资料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排序装订并组卷后上报。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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