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天津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4/11 |
颁布日期: |
2007/04/11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4/11 |
颁布日期: |
2007/04/11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0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5号)精神,切实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准确预警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发〔2006〕36号)要求,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
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其传递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各部门、各区县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准确、连续的信息报告,有利于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动态和发展趋势,积极妥善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控制和降低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各部门、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严格遵守信息报告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信息报告工作,为积极有效地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创造条件。
二、加强领导,提高信息报告工作的水平
各部门、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信息报告工作,切实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要结合实际,依据本通知和《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区县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具体办法,落实工作岗位和人员责任;要加强对所属基层单位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高信息报告的质量。各部门、各区县要认真落实信息报告工作的制度和规定,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改进信息报告工作;要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增强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全面提高信息报告工作的水平。
三、信息报告的内容和程序
(一)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四大类。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群或可能演化为突发公共事件等信息,都要向市应急办报告。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程序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
初次报告要求“接报即报”。信息报告责任单位无特殊原因,应在获得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信息后立即报告市应急办,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并说明具体原因。报告内容包括:
(1)报告单位;
(2)报告人姓名;
(3)信息来源;
(4)接报时间;
(5)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和简要情况。
获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值班人员和其他人员,可不经本部门领导同意直接向市应急办报告。
2.阶段报告。
阶段报告要求“及时续报”。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要对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应急响应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和建议等及时报告市应急办。阶段报告实行“时报”制度,必要时随时续报。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当天不能处置完毕的实行“日报”制度,必要时随时续报。
3.总结报告。
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3日内,要进行总结报告。信息报告责任单位向市应急办报送正式文件,并附全部附件。主要内容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性质、涉及的人员、财产和事件分类、分级等情况。
(2)应急报告情况。包括接报时间、初次报告时间和阶段报告等情况。
(3)应急处置情况。包括预案启动的时间、数量、名称等情况,开展应急处置的领导、部门、人员和设备、接报和到场时间、领导的指示、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态影响的范围、控制和发展情况。
(4)善后处理情况。包括死者抚恤、伤者救治、受灾人员安置等情况,受损财物的赔偿补偿、恢复重建等情况,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置、处理和相应的措施等情况。
(三)信息报告责任单位可通过应急平台信息报告系统、电话、传真、报送文件等形式,或其他有效途径向市应急办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规定。
四、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分别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负责。
五、拓宽信息报告渠道
(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和作用。各部门、各区县要注意从境内外新闻媒体的报道中获取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时核实,并视情报告。
(二)各部门、各区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公开的受理电话、电子邮箱等有效途径,接受公众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经核实后视情报告。
(三)各部门、各区县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在企业、社区、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建立风险隐患报告激励等机制。
六、建立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各区县、各部门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情况,市应急办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分析、考核,对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质量高的单位给予表扬;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因迟报、漏报或有意瞒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