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加强公共场所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电气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8/05 颁布日期: 2009/08/05
颁布机构: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电气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8/05
颁布日期: 2009/08/05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场所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安办〔2009〕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7月18日晚,西青区杨柳青广场发生一起意外触电事故,造成2人死亡。对此,市政府领导高度关注,王治平副市长作出批示,要求各区县加强对公共设施的安全监管,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为认真贯彻落实市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加强公共场所用电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开展电气专项隐患排查。结合现阶段开展的百日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各区县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车站、商场、市场、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特别是对电气系统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用电设备设施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电气线路破损、绝缘失效,设备设施未接零接地保护,露天设备、配电装置未采取防雨、防雪、防雾、防尘等安全隐患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二、举一反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各区县要认真吸取同类事故的教训,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查找本区域内用电安全管理存在的不足,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巡视检查制度、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对于车站、商场、市场、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出台和完善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进一步明确责任部门。   三、落实和完善相关设施,加强管理。各区县要督促和检查公共场所的电气主管单位,完善电气安全技术措施,对车站、商场、市场、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中危险部位必须加装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注意事项和安全防护措施;对电气设施设备必须加装漏电保护装置、进行接零接地保护;露天设备、配电装置必须安装防雨、防雪、防雾、防尘等安全设施;对重点部位必须安排专人加强巡查和检查的力度,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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