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处置土地资产的补充通知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6/11/24 |
颁布日期: |
2006/11/24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6/11/24 |
颁布日期: |
2006/11/24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处置土地资产的补充通知
(津国土房地市〔2006〕1207号)
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局、天津港保税区建发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规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处置土地资产的行为,现就补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处置土地资产的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受让方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需办理土地受让人名称变更手续或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登记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管理部门出具了企业名称变更的证明;
(二)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受让方所换发的新营业执照或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与原营业执照或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号一致;
(三)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受让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所载组织机构代码不变。
二、在《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处置土地资产的通知》(津国土房地市[2006]1061号)下发前,受让方确需因在土地所在地缴纳税费,变更受让方名称的,除需提供区(县)政府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新公司营业执照外,还应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