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8/01/09 |
颁布日期: |
2008/01/09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8/01/09 |
颁布日期: |
2008/01/09 |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珠劳社函〔2008〕8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居民医保)实施工作,现将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符合《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人员可参保:
(一)大专院校学生。
(二)劳教人员。
(三)吸毒人员。
二、已参军入伍的人员,不参加居民医保。
三、居民户籍地址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参保时以户籍地为准(含“空挂户”)。
四、居民办理参保时,申报资料只需提供原件,不需提供复印件。
五、个别残疾、老年等居民申报参保时未能提供二代身份证,但有户口及身份证明的,可先办理参保,待二代身份证办好后,再办理居民医保卡。
二OO八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