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加强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及剧毒药品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珠海市教育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0/12/05 颁布日期: 2000/12/05
颁布机构: 珠海市教育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0/12/05
颁布日期: 2000/12/05
珠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易燃、易爆、 强腐蚀性及剧毒药品管理的通知 (2000年12月5日) 各县、区教育局(科),各直属学校:   各级各类学校因实验教学的需要都配备了一些教学试剂药品,其中有些属于易燃、易爆、强腐蚀、剧毒药品,对这些试剂药品加强管理,不仅是保护学校财产、开展实验教学的需要,也是保障正常教学秩序,保证人身安全、防止发生灾害性事故的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必须提高认识,加强管理。根据省教育厅《广东省普教系统学校实验室工作章程》(粤教字[1984]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几点要求:   1、各学校必须建立、健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剧毒药品管理制度。   2、易燃、易爆和强腐蚀性药品必须专柜存放,贴好标签,剧毒药品应在毒品室存放,并做好防盗措施,由专人管理。   3、对上述试剂药品要有专册登记,严格购入、登记入帐和领用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4、加强管理,上述试剂药品只用于实验教学,不准用于其他方面,不准流出校外。   5、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在防盗、防火、防爆、防潮、防腐蚀等方面经常进行检查、保养和维护,防止损毁、泄漏和丢失。   6、发现上述试剂药品被盗,要及时追查并上报,必要时报告公安部门。   7、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对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剧毒药品管理不善,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本通知请迅速向实验管理人员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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