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交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7/10 |
颁布日期: |
2006/07/03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交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7/10 |
颁布日期: |
2006/07/03 |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通知
(珠交字[2006]126号)
各道路运政管理部门、机动车维修企业(户)、综合性能检测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障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根据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辆管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包括车辆的修理、维护、检测、例检等制度;车辆维护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定期进行,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车辆维修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各类维修必须由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条件的维修企业(户),不得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各类维修业务,对擅自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企业(户),一经查实将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对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修企业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按规定建立车辆维修档案。车辆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三、车辆检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单位应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综合性能检测站要严格按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车辆进行检测;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线检测前,应认真核查其二级维护是否由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否则一律不予检测。
四、监督管理
各道路运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要严格按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对车辆进行维修;同时,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车辆维修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技术和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质量和维修作业安全。
五、本通知自2006年7月10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