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关于转发《发布<广东省建设厅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4/15 |
颁布日期: |
2008/04/15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4/15 |
颁布日期: |
2008/04/15 |
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发布<广东省建设厅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珠建建〔2008〕51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质检站,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为加强我市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城市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发布<广东省建设厅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称《实施细则》)(粤建管字[2007]1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各有关单位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 市(区)质检站具体负责对本辖区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实施监督管理,要对辖区内既有建筑幕墙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落实各幕墙权属单位,并建立台帐和档案,在每年年底向所属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本辖区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监督管理情况。
二. 市(区)质检站应加强对在建建筑幕墙施工监督和检查,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施工单位须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履行保修责任。
三. 幕墙的权属单位是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对既有建筑幕墙维护、检修、鉴定、大修、清洁、建档责任,制定应急预案,保证专项资金并承担民事责任。
附件:《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粤建管字[2007]122号(略)
二OO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