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教育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06/02/14 颁布日期: 2006/02/14
颁布机构: 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教育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06/02/14
颁布日期: 2006/02/14
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教育局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卫防发〔2006〕10号) 各区卫生局、教育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现将省卫生厅、教育厅《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卫[2005]2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   学校食品卫生工作对保护广大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并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保证。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切实予以解决。   二、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责任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起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责任制,明确每个单位、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人的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出现食物中毒事件,严格按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加强对《规定》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各区卫生局、教育局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大力开展对《规定》的宣传、学习和培训,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食品卫生监督员熟悉《规定》的基本内容,明确自己的责任,增强责任意识。 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教育局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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