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我市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消防标准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深圳市公安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3/01 颁布日期: 2011/01/31
颁布机构: 深圳市公安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3/01
颁布日期: 2011/01/31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我市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消防标准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公(消)字〔2011〕83号) 各区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推进火灾隐患自改,消防安全责任自负的管理理念,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标准化管理工作。现就我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标准化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应当统一进行标识化管理。   (一)安全出口、楼梯前室的防火门应当张贴标识,标明常闭式防火门应处于关闭状态(规格:长60×宽20cm,横向)。   (二)室内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同时在消火栓门的正面张贴管理人员、使用方法等标识(规格:长40×宽30cm,竖向)。   (三)普通电梯前室明显处应张贴在火警情况下禁止使用电梯的标识(规格:长30×宽20cm,横向)。   (四)防火卷帘两侧用黄色划定,同时标明黄线内严禁存放物品的标识;两侧的手动按钮旁要张贴简易操作说明(规格:长15×宽10cm,竖向)。   (五)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场、超市、专业市场使用大尺寸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出口标志(规格:85×30cm)。   (六)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安全疏散通道用黄色线(建议宽度为8cm)划定,通道中间有黄色疏散方向指引的标识。   (七)灭火器材存放处张贴管理人员、使用功能和简易操作方法的标识。   (八)消防控制室设门牌,内容为“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内应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三、公众聚集场所应加强消防宣传工作,使消防宣传固定化。   (一)主要出入口张贴消防宣传标识、挂图,内容重点是“三提示”和“一畅两会”。   (二)场所内部要有专用的消防宣传教育栏。   (三)有电子显示屏的场所要间隔性播放消防常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四)主要的出入口张贴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承诺;公共娱乐场所还要标明本场所最大容纳人数;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还要专门挂牌标识。   (五)公共娱乐场所的桌台和宾馆、酒店的床头柜上应摆放消防宣传牌,主要内容是提醒客人注意防火以及如何紧急疏散(规格:长20×宽10cm,横向)。   (六)宾馆、酒店和公共娱乐场所的每个房间门内侧,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商场、超市、专业市场的出入口和电梯间都要设置所在方位图以及紧急疏散标识。   四、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检查应当常态化。   (一)组建每班为3人以上的专(兼)职消防队伍,负责日常的检查、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二)单位每月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设置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与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建立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每日巡视、每月测试、每年检验制度。   (四)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本单位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管理工作应当规范化。   (一)单位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配备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保卫干部。   (二)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   (三)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不同岗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新员工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六)加强对场所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管理,商场、超市、专业市场疏散出口的防火门需安装门锁的,应选用报警逃生门锁装置。   (七)场所内设置消防执勤点,配置日常训练和灭火作战器材。消防装备器材包括:战斗服、消防水鞋、头盔、消防手套、腰带、腰斧、安全钩、导向绳、对讲机、消防扳手、消防斧、干粉灭火器和防毒面具等。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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