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推行劳动合同签收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颁布机构: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0/04/04 颁布日期: 2008/02/26
颁布机构: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0/04/04
颁布日期: 2008/02/26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劳社规〔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总工会 关于推行劳动合同签收办法的通知 (2000年4月4日 深劳〔2000〕34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龙岗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全市各用人单位:   近几年来,在我市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不少代签、假签和单方保管合同等违法现象,导致投诉事件逐年剧增,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影响社会稳定。为解决这一问题,1999年,我市蛇口工业区探索试行了劳动合同签收办法,将劳动合同签收纳入劳动合同签订的程序。实践证明,这种办法对于杜绝代签、假签和双方没有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等违法现象,保证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我市将在各用人单位全面推行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合同签收办法是落实《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七条规定,保证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用人单位可将其作为完善劳动合同签订的程序之一。   二、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自招用员工之日起30日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经员工本人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业,则为主要负责人)签名,用人单位须盖单位公章。如遇特殊情况需代签的,须向对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具体的委托事项或权限,并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签名。   三、劳动合同鉴订后,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送员工本人审阅,无异议后,由员工本人在《劳动合同签收登记表》上签字,并持有一份劳动合同,另一份由用人单位存档。   四、用人单位应指定熟悉法律法规、工作认真负责、并经劳动部门培训获得《劳动合同管理岗位资格证》的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签收台帐。尚未获得《劳动合同管理岗位资格证》的人员应尽快参加劳动部门主办的专项培训,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取得资格持证上岗。   五、各级工会及各用人单位的工会应加强员工的劳动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劳动合同法律意识,督导企业全面推行签收办法,做到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各持有一份劳动合同。   六、《劳动合同签收登记表》是劳动合同双方持有劳动合同的重要凭证,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在发生劳动争议或劳动监察部门执法检查时作为凭证备查。对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没有各执一份的单位,劳动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依法予以处罚。   希望各单位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在推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劳动合同签收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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