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颁布机构: |
深圳市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5/06/24 |
颁布日期: |
2010/04/22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5/06/24 |
颁布日期: |
2010/04/22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局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建规〔2010〕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其他文件的决定除外)。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建字〔2003〕41号)
2.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16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29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30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市场〔2002〕36号)
6.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5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6〕134号)
8.关于发布《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3〕5号)
9.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深建字〔2006〕169号)
10.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6〕187号)
11.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若干技术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0号)
12.关于修改《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3号)
13.关于简化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4号)
14.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63号)
15.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3〕28号)
16.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担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7号)
17.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8号)
18.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159号)
19.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3〕79号)
20.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2号)
21.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科〔2005〕24号)
22.印发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深房改〔2005〕8号)
23.关于废止《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决定(深国房〔2005〕33号)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6月24日 深建科〔2005〕24号)
为加强我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管理,避免滥用便携式仪器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深建字〔2003〕5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进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以下简称《规范》)和《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并按照《规范》规定的污染物浓度限量,对其检测结果进行判定。
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氡浓度检测所使用的仪器不确定度不应大于25%(k=2),检测下限不应大于10Bg/m3。现场检测应连续进行,时间应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三、凡进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的机构,若采用便携式甲醛分析仪进行室内甲醛浓度检测时,仪器的不确定度应小于5%,并应采用GB/T18204.26-2000方法定期对检测结果进行校验。
四、室内环境中苯、TVOC浓度检测应采用气相色谱法,不得采用便携式仪器测定。
五、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报告必须注明所采用的规范、方法和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采用现场仪器检测的,应注明仪器的不确定度。
六、下列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资料:
(一)没有注明所依据的规范、使用的方法和主要仪器设备的;
(二)没有注明所用仪器的不确定度或不确定度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
(三)没有按照《规范》规定对检测结果进行判定的。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