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3/01 |
颁布日期: |
2010/02/05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3/01 |
颁布日期: |
2010/02/05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建规〔201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本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办理程序,建立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联动审批机制,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现就建设工程采取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等不同情形下,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认消防监管方式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事窗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认该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依法实行审核制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取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事窗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认该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依法实行备案抽查制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告知单》(格式见附件)。
二、施工许可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该工程被确认实行审核制的,建设单位应当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规定的办理施工许可的其他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二)建设工程开工前,该工程被确认实行备案抽查制的,建设单位应当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告知单》及规定的办理施工许可的其他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并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按相关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三、竣工验收备案
(一)该工程被确认实行审核制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结论为满足使用要求)及规定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其他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该工程被确认实行备案抽查制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消防备案,再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及规定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其他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
二○一○年二月五日
附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告知单
(建设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第十三条、条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名称)的消防工程属消防设计备案范围,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七日内,将消防设计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工程基本情况:(工程地址,工程所包括建筑幢号、建筑面积,装修工程所在建筑及装修楼层、装修面积,使用功能,用途等)。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事窗口印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