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深圳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5/08/26 |
颁布日期: |
2005/08/26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5/08/26 |
颁布日期: |
2005/08/26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2005年8月26日 深府办[2005]104号)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通知》(粤府办〔2005〕64号,以下简称《通知》)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根据“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食品安全职能部门依其职能负监管责任的原则,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二、各区政府要尽快成立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指定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管牵头单位,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各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组织开展辖区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准确掌握辖区范围内食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和餐饮消费情况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的出租土地和物业情况,发现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的,及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查处。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作用,抓紧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和其它有关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信息,搞好协同作战。
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五、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随时准备接受省政府的考核和监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抓紧制定《深圳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开展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对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年度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优秀的,予以通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发现有违反规定、不履行规定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当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关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