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汕头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汕头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5/12/06 颁布日期: 2005/12/06
颁布机构: 汕头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汕头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5/12/06
颁布日期: 2005/12/06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5]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汕尾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   汕尾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粤府[2005]90号)精神,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促进非煤矿山管理秩序进一步好转,继续把非煤矿山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工作不断引向深人,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合理规划、科学开发”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矿产资源”的方针,以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为主线,坚持依法开矿、强化执法;标本并治、重在治本;常抓不懈、防止反弹;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经过进一步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我市无证乱采滥挖的矿山和无证探矿以及以探代采的矿点得到彻底的依法查封,促进我市矿产资源探矿、采矿权逐步进人公平招标、拍卖和挂牌转让科学、法制、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二、工作目标   正确处理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面、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依法行政,并运用经济手段,全面开展以采石场、取土点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行动。到2007年度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序明显提高;基层管理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主要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要对本辖区内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集中力量给予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依法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对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等不全的采矿企业,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各地要高度重视并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要组织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越界开采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能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3、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和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的证照。   4、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安全生产、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诃、安全许可、环境审查、企业的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的查处。   5、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的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越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有效监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格探矿、采矿权的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本辖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授权。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法规严格审批条件、规范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制度。   2、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对本地区各类矿山都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要统一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3、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市场,研究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双轨制”问题的有效措施。调整现行的矿业税费政策,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投资环境。   4、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应对本地区的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管,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的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   5、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定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6、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   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保审查、企业设立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市及县(市、区)、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监管力度,实行任务到位、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对储量动态监管,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时间安排   2005年12月3日开始至2007年底止,为全面整顿时间。整顿工作方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   1、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12月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开展自查,并把自查的情况书面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2006年元月要对本辖区所有采矿点进行调查摸底并进行造册登记,同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力量对无证勘查、以采代探、无证开采的采矿以及越范围开采的该查封的要查封,该整改的通知限期整改。   3、3月份起要由各县(市、区)、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局联合相关部门对已查封的采矿点和通知限期整改的矿山企业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进行处置。   4、4月份起至6月要集中力量对本辖区采矿点再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整治。   5、7月至12月底要基本完成通知中的主要任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完善和充实各项制度。   (二)第二阶段   1、2007年1月起至3月份要彻底取缔无证勘探和开采的各类采矿点。基本上要保证无证勘探、采矿的现象不再出现。   2、2007年4月至12月底要全面完成本通知提出各项任务。   五、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措施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任务十分艰巨。各县(市、区)、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要会同公安、监察、财政、经贸、工商、环保、安监等部门建立局制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国土资源局承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地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二)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牵头,由国土、公安、发改、监察、财政、经贸、工商、环保、安监等局抽调人员组成整治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队伍。   (三)市领导小组将组织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到各县(市、区)对每个阶段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各县(市、区)、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小组每个月要将进行的情况书面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市及各县(市、区)、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要经常性在当地新闻媒体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精神。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安监等部门对本地区非煤矿山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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