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加强中心城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汕头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汕头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2/11 |
颁布日期: |
2010/02/11 |
颁布机构: |
汕头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汕头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2/11 |
颁布日期: |
2010/02/11 |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加强中心城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10〕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加强中心城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第十二届48次常务会议、2009年12月30日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汕头市加强中心城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
为加强土地供后管理,着力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市政府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用一年时间对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进行集中处置。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1999年第5号令)、《汕头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汕府办〔2007〕382号)、《汕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汕发〔2009〕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处置范围
汕头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闲置建设用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土地的认定,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汕头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执行。
二、处置原则和程序
按照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置、集约利用的原则,区分造成土地闲置的客观和主观原因,按照以下程序合理确定处置方式,依法、有序地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本意见所称客观原因,指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本意见所称主观原因,指非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
(一)征收土地闲置费。经依法认定的闲置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但属客观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免予征收。
(二)拟订处置方案。经依法认定的闲置土地,按照《汕头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由国土部门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下称《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区)国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拟订《处置方案》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1、延长开发建设期限。《处置方案》拟订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要求延长开发建设期限的,按以下规定处置:
(1)因客观原因暂时未能消除造成土地闲置的,在客观原因消除后给予延长建设期限1年,土地使用权人应出具书面承诺,在延长的期限内动工建设。其中,属于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客观原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应负责消除;
(2)因主观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且土地使用权人能够提交发改部门的项目批准有效文件、银行资金证明的,在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给予延长建设年限1年。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到国土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并出具书面承诺,在延长的期限内动工建设。
2、政府收购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拟订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要求将闲置土地交由政府收购后实施处置:
(1)土地使用权人应在拟订《处置方案》前,主动与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协商,并在拟订《处置方案》时予以明确;
(2)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接到国土管理部门《土地闲置通知书》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与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土地收购协议。具体方式可以采取直接收购或者挂帐收购,补偿标准按本实施意见第五条规定执行;
(3)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移交国土管理部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政府依法收回土地。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土地,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权人拒不缴交或未按时足额缴交土地闲置费的;
2、连续闲置满2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人在国土管理部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处置方案》的;
3、连续闲置满2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人在国土管理部门规定期限内未与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购协议的;
4、经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限,期满仍未动工建设或虽已动工建设但仍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条件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各种特殊情形闲置土地的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以出让(包括优惠地价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连续闲置满2年以上的,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储备,退还原出让(划拨)已缴交的地价款,不计息。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因尚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造成闲置的,在按照规定的最高限额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前提下,允许在土地市场依法公开转让。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同时出具书面承诺,在土地转让后1年内动工建设,逾期无动工建设的,土地交由政府以协议收购方式纳入储备,退还原出让(划拨)缴交的地价款,不计息。
(三)闲置土地因涉及查封等司法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由司法机关会同国土管理部门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四)已在金融机构设定抵押权的闲置土地,原则上采取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协议收购、托管等方式盘活闲置土地,具体按《关于加快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处置的若干意见》(粤国土资发〔2004〕73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加大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处置力度
(一)集体建设用地闲置满2年以上且项目资金不落实的,按照依法、自愿原则,鼓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委托当地区政府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予以盘活利用。但目前确实无法盘活利用的,土地应交由原村(居)集体负责组织耕种。
(二)原划留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由政府收购后按经营性用地重新公开出让的,在重新出让后退还原已缴交的地价款(包括基准地价的5%或“基础设施建设费第一项、第二项”的10%、征地管理费、原征地补偿款等),并参照收购国有闲置土地方式,将土地出让纯收益(先扣除村应补交的地价款)的80%补偿村(居)集体经济组织。
五、闲置土地协议收购补偿标准
(一)直接收购。按照平等、有偿的原则,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代表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按规定对闲置土地实施收购。土地收购后按照以下规定直接给予相应补偿:
1、因客观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退还原出让(划拨)缴交的地价款,不计息。并以原出让(划拨)地价款总额的3%为标准,按照土地闲置年限给予补偿,补偿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2、因主观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视以下情况退还原出让(划拨)缴交的地价款,不计息,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1)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在土地移交政府后退还原出让(划拨)缴交的地价款;
(2)土地使用权以公开“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的,待该地重新出让后退还原出让缴交的地价款。若重新出让价款在扣除有关税费及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低于原出让缴交的地价款,按该余额给予补偿;
(3)土地使用权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原土地出让或划拨方式,按本条款第一、第二点规定办理。
(二)挂帐收购。按照平等、有偿的原则,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代表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按规定对闲置土地实施收购,属于主观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同时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收购后做挂帐处理,待土地重新出让后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和分享收益:
1、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收购后改为经营性用地重新公开出让的,按原划拨已缴交的地价款加上土地公开出让纯收益的25%予以补偿。
2、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收购后仍以经营性用地重新公开出让的,按原划拨已缴交的地价款加上土地公开出让纯收益的30%予以补偿。
3、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收购后改为经营性用地重新公开出让的,按原出让已缴交的剩余年期地价款加上土地公开出让纯收益的35%予以补偿。
4、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收购后重新公开出让的,按原出让已缴交的剩余年期地价款加上土地公开出让纯收益的40%予以补偿。
5、上述土地公开出让纯收益=重新公开出让成交价-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住房保障建设资金-出让业务费-退还的地价款-改变用地性质及规划设计条件应收取的地价差值(地价差值=新规划设计条件下的宗地地价-旧规划设计条件下的宗地地价。宗地地价按汕府〔2006〕117号、汕府〔2007〕81号规定,以基准地价标准及其修正系数计算)。
6、政府收购国有土地用于工业用途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收购的土地用于市政、公共、公益、重点工程项目等用途的按原土地使用条件和剩余年限经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补偿原土地使用权人。
7、对于收购土地涉及上盖建(构)筑物、附着物等的补偿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
8、龙湖、金平、濠江区已移交各区政府管理的区级工业园区用地,收购后重新出让的收益,扣除各项成本性费用,按照市、区各50%的比例分成。
9、如遇有特殊情况的,由国土管理部门另行拟定收购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处置资金
切实规范和加强土地闲置费、土地收购资金的收支管理工作,确保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土地闲置费征收后,应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将20%的资金返拨给国土管理部门作为专项业务费用。属各区政府负责清查处理的,返拨30%的资金给所属区政府。
(二)多渠道筹集土地收回、收购所需资金。闲置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可以从以下渠道筹集:
1、财政部门拨付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2、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金融机构融资。
3、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招募的社会资金。通过公开招募社会出资人参与项目收购运作等方式筹集资金的,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计算对出资人的投资补偿。
(三)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收购闲置土地涉及的各项资金,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等在内,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设立土地储备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和封闭式管理,专项用于支付收购储备土地及其开发配套建设和储备土地重新出让所需的各种费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土地收购后重新出让的地价款等资金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部门,其中留存20%由财政部门用于支付各项业务费用,余款在资金上缴10日内全部返拨给土地储备机构。
七、职责分工
(一)属市政府负责管理的土地,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市政府成立闲置土地清理处置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全市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二)属市政府授权各区政府负责管理的土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各区应成立相应领导和工作机构,全面组织开展闲置土地的专项清理工作。
(三)国土、财政、法制、规划、发改、建设、纪检、监察等土地管理共同责任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共同创造盘活、处置闲置土地的各种有利条件。
八、实施要求
(一)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做到人员、责任、措施三落实,确保处置闲置土地工作抓出成效。市将采取听取汇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区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组织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区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所有建设用地审批业务直至检查合格为止。
(二)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处置闲置土地过程中,必须依法、依理地做好群众工作,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三)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金平、龙湖、濠江区范围。潮阳、潮南、澄海三区和南澳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实施意见,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四)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实施前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