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中燃气管道和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汕头市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汕头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9/14 颁布日期: 2009/09/14
颁布机构: 汕头市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汕头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9/14
颁布日期: 2009/09/14
汕头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中燃气管道和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 (汕府建通[2009]103号) 各有关单位:   针对近期连续发生因施工不慎引发管道燃气泄漏事故,为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中对燃气管道和设施安全的监管,确保管道燃气的安全运营,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区县建设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施工和燃气安全管理,加强巡查监管,规范文明施工行为,严格查处野蛮违章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和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   2、建设单位在燃气管道和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前15日通知管道燃气企业;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燃气管道和设施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施工单位应当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坏的燃气管道和设施,采取专项防护措施。防护措施须得到管道燃气企业认可。施工时应当在现场设置严禁火种标志。管道燃气企业可以派人到施工现场监护。   4、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在管道燃气设施所在地的建筑物及重要设施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每年至少检查二次燃气管道和设施,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各类违法行为。   5、在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危害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活动,不得擅自移动、涂改、覆盖或者拆除燃气管道和设施统一标志。禁止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6、发生管道燃气泄漏事故后,施工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和管道燃气企业负责人。建设单位、施工和管道燃气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排险,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7、管道燃气企业应当设置用户联系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管道燃气企业用户联系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如下:   汕头市燃气建设公司,用户联系电话:88349605,抢险抢修电话:88342713。   汕头市燃气工程发展公司,用户联系电话:88890864,抢险抢修电话:88890864。   汕头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用户联系电话:88821705、88619009,抢险抢修电话:88620473。   汕头市澄海燃气建设有限公司,用户联系电话:85898000,抢险抢修电话:85869809。   8、违反上述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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