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关于贯彻执行《汕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汕头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3/07/28 颁布日期: 2003/07/28
颁布机构: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汕头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3/07/28
颁布日期: 2003/07/28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汕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劳社[2003]115号) 各有关单位:   今年7月3日,市人民政府颁发《汕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汕府[2003]12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今年8月1日起实施,原颁布的《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帐,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的规定精神,为做好新老办法的衔接,妥善处理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待遇享受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8月1日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受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申报和缴费业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可根据实际,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帐,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中未列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企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二、今年7月份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包括退休人员)的医保个人帐户、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门诊报销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8月份个人帐户继续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划入,9月份开始个人帐户不再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比例划入。   (二)因病住院于今年9月1日前出院的,共付段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9月1日及以后出院的,共付段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不再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属今年9月1日前住院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共付段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金额的50%。   (三)今年6月30日前特殊门诊报销比例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今年6月30日后特殊门诊报销以半年核定医疗费用扣除报销基数(700元)后,按月平均费用分别计发待遇。其中,7月和8月份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报销;9月份以后不再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报销。   (五)从今年9月1日起,除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外,其他参保职工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负担比例都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不能减半计算。各定点医疗机构在结算出院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计算共付段个人负担比例时要认真核对人员类别,原医疗保险手册中载明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共付段个人负担比例不能减半计算。   三、各单位在执行汕府[2003]122号文的同时,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与地税部门、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加强协调,共同做好新老办法的衔接。   各单位在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200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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