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局、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汕头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7/11/07 |
颁布日期: |
2007/11/07 |
颁布机构: |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局、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汕头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7/11/07 |
颁布日期: |
2007/11/07 |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局、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汕头市地税局、汕头市总工会转发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汕劳社[2007]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转发给你们,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按省确定的标准执行,即: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在每年6、7、8、9、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卫生局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头市地税局
汕头市总工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