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引

颁布机构: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8/12 颁布日期: 2004/08/12
颁布机构: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8/12
颁布日期: 2004/08/12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维管[2004]23号) 各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   为保障维修行业的安全生产,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维修业户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我处制定了《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引   一、为保障维修行业的安全生产,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维修业户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维修业户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活动,确保安全生产。   四、维修业户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建立有义务消防队或指定有义务消防员。单位制定有突发情况处置预案,并组织有应急演练。   五、维修业户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组织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六、维修业户的必须符合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取得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二)作业场所内一律不得搭建住人阁楼;   (三)作业场所内不得设置宿舍,需留人值班时只能留1人值班。作业场所内留人值班时,必须设置紧急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四)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五)不得在作业场所内生火煮饭,使用明火;   (六)作业场所内不得贮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七)经营场所内要严格用电安全管理,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供电、用电设施必须规范、安全、可靠;   (八)经营场所的出租方与承租方须签定消防安全责任协议,明晰、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七、维修业户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相关的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作业区域张贴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必须加强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设立专人负责日常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规范。   八、维修业户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安全消防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二)从事电焊、气焊、电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燃油箱周围严禁焊接施工。   (三)禁止用燃油、易燃易爆剂清洗零件。   (四)乙炔瓶与氧气瓶摆放相隔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不能卧放使用,氧气瓶周围不得有油污。气管无破损及老化。   (五)严禁在生产区域吸烟。   (六)支承车辆必须保证四点稳固支撑,落地车轮必须用三角垫木垫稳,防止车辆移动。不得直接使用千斤顶支撑车辆。   (七)起重、举升及支撑设备结构牢固,锁止可靠,并有专人检查和维护。   (八)严禁穿拖鞋或赤脚进入生产区域。   (九)生产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完整有效。   (十)危险物品(如油料、漆料)和电池、轮胎等要专人管理、安全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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