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8/03 |
颁布日期: |
2009/08/03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8/03 |
颁布日期: |
2009/08/03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9〕784号)
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我市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工作管理,促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更加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快速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管理规定》,现印发给各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三日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指导我市各级国土房管部门高效、规范地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以下简称应急调查),是指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以快速查明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类型、规模、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并提出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为主要任务的调查活动。
第三条 应急调查工作特点是技术要求高,工作反应迅速,技术结论正确及时、政策意识强,既注重时效性又要科学严谨。我市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应按照“统一指挥、整合资源、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和公众参与”的方针,组织开展应急调查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已经出现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临灾前兆特征,即将发生的地质灾害。
第五条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等级划定标准,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信息来源是:市委、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领导批示指示,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其他部门商请,各地速报信息,媒体报道及其他。
第七条 崩塌临灾前兆特征通常表现为:
(一)崩塌的前缘掉块、坠落,小崩小塌不断发生;
(二)崩塌的脚部出现新的破裂形迹,闻到异常气味;
(三)不时听到岩石的撕裂摩擦错碎声;
(四)出现热、氡、气、地下水质、水量等异常;
(五)动植物出现异常现象。
第八条 滑坡临灾前兆特征通常表现为:
(一)滑坡前缘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前缘土体出现隆起、局部滑塌现象;
(二)滑体后缘裂缝急剧加长加宽,新裂缝不断产生,滑体后部快速下滑,四周岩土体出现松驰、小型坍滑现象;
(三)滑带岩土体因摩擦错动而发出声响,并从裂缝中冒出热气或冷风;
(四)在滑坡前缘坡脚处鼓胀裂缝,有堵塞多年的泉水复活现象,地下水溢出浑浊,或出现泉水(井水)突然干枯,井(钻)水位突变等异常现象;
(五)动物惊恐异常,植物变态,树林枯萎或歪斜等现象;
(六)滑体上如有长期位移观测资料,临滑前,无论是水平位移量还是垂直位移量,均会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
第九条 泥石流临灾前兆特征通常表现为:
(一)泥石流沟谷下游洪水突然断流;
(二)泥石流沟谷上游突然传来异常轰鸣声;
(三)泥石流沟谷崩塌、滑坡频发;
(四)长时间降雨或短时间内强降雨。
第十条 地面塌陷临灾前兆特征通常表现为:
(一)井、泉水位的骤然升、降,水色突然浑浊或翻砂、冒气;
(二)地面出现环状裂缝并不断扩展,产生局部的地鼓或下沉现象。
第十一条 应急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地质灾害发生的准确时间和所处行政区域与地貌位置。
(二)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等级的划定。地质灾害灾情调查主要查明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应说明受损对象、损坏程度,根据灾情大小划定等级。地质灾害险情调查主要查明潜在威胁对象和潜在经济损失,根据险情大小划定等级。
(三)防灾措施及成效。灾害发生前和发生后,已采取的各种防灾措施及其效果。
(四)地质灾害成因和类型。包括地质灾害要素描述,形成环境、诱发因素分析,灾害活动历史回顾,地质灾害类型等。
(五)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根据影响地质灾害活动的主要因素变化态势的预测,分析地质灾害继续活动的可能性,可能受到灾害影响的危险区范围,受灾害威胁的对象及其重要性。
(六)防灾减灾工作建议。为防御地质灾害发展、减轻灾害损失而提出的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第十二条 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应急工作组(包括专家组)及时开展应急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及时组织应急调查。具体程序是:
(一)立即组成局应急工作组。局应急工作组由分管局领导或由分管局领导委托地质矿产管理处领导带队,成员主要包括办公室、地质矿产管理处、地质环境监测站等有关单位领导。工作组下设专家小组、应急调查监测小组及信息保障小组。其中,专家小组由局地质矿产处依据地质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从省、市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中遴选3-5名专家组成,并由资深专家担任组长;应急调查监测小组和信息保障小组由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组建,并配备相应设备。
(二)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工作。局应急工作组应争取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与当地区(县级市)政府组成的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会合,并迅速部署开展应急调查、监测工作。
(三)召开专家会商会议。地质灾害现场调查结束后,局应急工作组主持召开专家会商会议,听取调查情况汇报,咨询专家小组意见,统一认识后,形成向指挥部提出技术指导的建议。局应急工作组应安排专人做好专家意见记录,会后,专家小组安排人员起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经组长和其他成员审查同意后,共同签名确认。
(四)召开应急抢险工作会议。局应急工作组参加指挥部召开的工作会议,对地质灾害成因作出结论,分析其发展趋势,提出控制或减轻灾情、险情的措施建议,经指挥部研究后作出决策并由其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局应急工作组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五)编制应急调查报告。地质环境监测站根据局应急工作组的要求和应急调查情况,及时完成应急调查报告编制工作。报告应附专家小组咨询论证意见、专家小组成员名单、相关图件及地质灾害现场照片,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由所在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及时组织应急调查,具体程序由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制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地质灾害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派出专家组。
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可以商请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市地质调查院)承担应急调查工作,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其他具备地质灾害勘查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应急调查工作。
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应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报告应急调查和处置工作情况,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应急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应急调查工作的国土房管部门向同级政府和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县级市)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作为当地政府决策部署应急处置后续工作的技术依据或参考。
应急调查报告不得作为实施地质灾害应急工程处置措施(如采石取土等)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我市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及直属单位开展应急调查工作,禁止向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