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6/06/22 颁布日期: 2006/05/23
颁布机构: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6/06/22
颁布日期: 2006/05/23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市政园林函〔2006〕956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广州市餐饮经营单位发生了几起因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当而引发的燃气事故,给经营单位的财产和人员造成了损失和伤害。经调查,这些事故的发生都与违章建设、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组供应设施有关。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保障燃气使用安全,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04〕105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用户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知识的教育;加强对用户的用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不得为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要求的用户供气。   二、各用气单位在建设燃气使用设施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工程竣工后应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到市市政园林局办理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告知性备案手续。   三、各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气单位必须加强对瓶组供气设施管理人员和运行人员的培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能上岗。   四、各用气单位应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设施应及时进行整改,燃气设施的整改、维修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施。   五、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委托无准运证的运输单位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   六、各单位发生燃气事故应及时向市市政园林局报告。   七、违反规定导致燃气事故发生的,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二年。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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