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在电梯内悬挂“电梯使用安全守则”、“电梯安全准用证”的通知

颁布机构: 广东省劳动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1995/11/21 颁布日期: 1995/11/21
颁布机构: 广东省劳动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1995/11/21
颁布日期: 1995/11/21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在电梯内悬挂“电梯 使用安全守则”、“电梯安全准用证”的通知 (粤劳安[1995]1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根据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决定在在用电梯内悬挂全省统一的《电梯使用安全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广东省电梯安全准用证》(以下简称《准用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内所有投入使用的电梯必须悬挂《守则》、《准用证》。《守则》固定在距轿厢内操作盘的另一侧,其底离轿厢地面为1.5米,《准用证》固定在操作盘的上方,其夹盒底边与操作盘板顶边在同一水平线上(如图一所示)。   二、杂物梯的《守则》固定在底层呼唤按钮盒的上方,其底边距底层地面1.5米,《准用证》的夹盒底边与《守则》的顶边在同一水平线上(如图二所示)。   三、凡不按规定悬挂《守则》和《准用证》的电梯,按无证运行电梯处理。   四、《准用证》和《守则》由我厅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统一制作,地级市以上职业安全卫生监察部门按发证权限发放,收回工本费。   附图:(略)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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