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国家环保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3/05/07 |
颁布日期: |
2003/05/07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国家环保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3/05/07 |
颁布日期: |
2003/05/07 |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环[2003]110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6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3年7月1日起,凡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废物的,由利用单位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市环保局须采取类比方式,综合考查利用单位的生产规模,核定其年加工能力并提出年度审批总量的建议。 在核定总量范围内的每次申请,利用单位直接报我局审查后报总局审批。
二、申请单位须如实填写申请材料,特别是有关加工利用能力的加工场地、加工设备等项目。《进口废物申请书》中有关进口单位和主管部门意见的内容不需填写。
进口废五金类废物的企业必须按通知要求建立生产台帐制度,再次申请时须在《进口废物申请书》后附详细的“废五金类废物进口处置情况记录表”。对不建立记录台帐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定点资格。
三、各市要结合我局《关于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环境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02]185号)及《关于加强电子废物回收利用监督管理的通知》(粤环[2002]71号)等文件要求,积极引导废五金定点企业向“加工园区”集中,今后原则上在省局认定的“加工园区”外不再新增定点单位。各市须切实加强对废五金定点单位的监管,在每年11月1日前,将需要调整的企业名单报我局,对违反规定而市局未取消其定点资格的,省局将直接取消。新申报定点单位,须提供申请报告、《废物定点单位加工利用申请表》,市局审核意见等材料。
二00三年五月七日